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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律师
范晓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王XX诉尹XX离婚纠纷案办案小结

离婚2012-06-07|人阅读

办 案 小 结

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27日原被告生下女儿尹XX。婚后因被告有外遇,因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原告为了挽回这段婚姻一忍再忍,2010年12月23日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余杭区余杭镇山西园社区山西园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原告再次试图挽回被告与其一起共同生活下去,但被告始终不回头,现原告对该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向其亲戚借款38万余元用于原被告在四季青经营的店铺,2011年初因原被告想要离婚的念头被原告亲戚得知,所以原告亲戚向原告要求还款,原告迫于压力向其弟弟借款38万余元还清了借款。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律师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后作了相关调查,2012年1月6日,本律师为原告准备好相关材料起诉至上城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不同意立案受理,要求先组织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不成,2012年1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是典型的离婚案件,双方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儿女,应该说离婚所涉及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都出现,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

原告是台州人,被告是黑龙江人,因在杭州市上城区居住满一年,应该说上城法院具有管辖权,2011年10月8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第一次离婚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法院一般来说是不会判决离婚的,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来说都会判决离婚,上城法院的做法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开庭审理而是撤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这样在时间上会比较快。)所以被告起诉离婚后马上又撤诉。

原告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城区,但是无法证明该事实。上城区的做法是到被告所在地的社区开个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即可,本律师做好相关材料起诉至上城法院,过了几天法院通知在情人节开庭,但是过了几天法院又通知我该案件要移送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理由是:被告已经在余杭区买了住房,2011年4月其户籍已经从黑龙江迁到余杭其本人也居住在余杭,所以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经常居住地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移送管辖我认为是有争议的,我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社区的证明,法院怎么能仅仅依据被告的口述就认定被告居住在余杭区,被告在余杭买了住房迁了户口难道就居住在余杭了?书证和言词证据当然是书证的证明效力较大。如果不是原告急于离婚,我肯定要提管辖权异议。

2012年2月2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法庭通知我3月19日开庭,当天我和原告出庭,证人也到庭出庭作证,当庭我提交了房产档案查询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请。被告答辩称:一、其愿意离婚,二、余杭区的住房与原告无关是其父亲出资购买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三、女儿归他抚养其不要原告出抚养费。为证明其的主张其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亲银行取款单,其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凭证等证据,其还提交了6张借条证明其在夫妻存续期间做生意和生活开支向别人借款89万余元的事实。

为此我提出答辩意见:被告父亲的银行取款单和本案无关联性,因为被告父亲取了钱并不能证明该钱是用来购买住房的,而且购房凭证上缴款人的名字写的是被告的名字,房产证也是做被告的名字。被告银行卡显示其收到钱款和取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其父亲打给他的,所以购买该房产的款项不是其父亲的而是原被告夫妻共同的。对于6张借条明显是不真实的,对其真实性由异议,那么大的数额只有一张借条,而且好几年前的借款该借条的纸张明显是最近写的,也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该借款已经发生。

我提出了以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首先,原告与被告2004年9月相识,2005年2月登记结婚,原被告这次婚姻都是第二次婚姻,为了能尽快组建一个家庭,他们从相识到结婚不到5个月时间,应该说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前缺乏感情基础。

其次,因被告婚后有外遇,因此双方经常争吵以至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但是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这段婚姻的珍惜一忍再忍并于2010年12月购买了位于余杭区余杭镇山西园社区山西园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试图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慢慢修补这段感情,但是被告恶性不改导致原告彻底失去信心。被告也于2011年9月28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请求原被告离婚。这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被告根本就没有和原告言归于好的想法。

综合以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望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问题

第一,位于余杭区余杭镇山西园社区山西园X幢X单元X室房屋有余杭区房产管理处档案室的查档证明书证明此房产是原、被告婚后所得,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是2005年2月17日领取的结婚证,而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是2010年12月23日,那么毫无疑问,此房产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婚姻关系中有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财产。而且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不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才能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本案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孩子的原告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原告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来说,现存的债务共有38万元,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面证据及证人应XX、冯XX、冯XX和王X予以证实。请法庭根据相关证据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三、女儿抚养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原、被告婚生女儿尹XX已有6岁,其已经能正常表示自己的内心想法,尹XX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以后由谁来抚养照顾自己。并且在开庭前我们对他做了一个调查,从调查的事实中了解到,小孩愿意随母亲生活,而不愿意让被告直接抚养。而且尹XX长期由其母亲照顾生活起居、接送上下学,应该说其已经习惯和母亲共同生活,如果尹XX由被告抚养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将被改变,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被告于2011年12月14日写下协议,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因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300,该事实说明被告有能力支付每月1300元的抚养费,法院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责令被告每年的一月份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18000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望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依法判处女儿归原告抚养及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以利原告及其女儿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2012年5月4日,再次开庭,因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民诉法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十日,但是被告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的理由是该证人的证言对该案的公正判决有较大的影响,所以法院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购买住房款项其中16万是被告父亲向该证人借的,由该证人把钱打到被告卡上的。我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该证人与被告系亲属,证明效力较弱,而且被告提供的证人的打款凭证模糊不清,对该真实性有异议,且该证人是自己开炒货店的,那么大一笔数额的借款到现在没有还过,不符合常理。

2012年5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600元,三、住房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的代理,我学习到离婚案件,想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仅仅靠几张借条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该证明效力还是比较弱的,想要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得要其他证据相佐证。但是要什么证据来佐证还要继续学习继续摸索,该案件判决住房归被告所有,我还是觉得值得商榷的,虽然有其父亲的银行取款单,但是不能证明该款项是用来购买住房的,法院仅仅靠取款日期和购买住房付款日期相同而认定该款项是其父亲出资的。对于原告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款为什么就不认定,其理由是被告不承认该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通过最近的几个案子的代理,我深刻感觉到当事人讲的话千万不要完全相信,一定要其拿出相关证据,要站在对方律师的角度上来看待当事人的话,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其说的再好听也都是浮云,当听笑话听听就好,千万不要把当事人说的话当做全都是真的。

一日夫妻白日恩,2011年中国民政局发布一组数字,中国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也就是说一天至少有10000人离婚,22到35岁是离婚的主力军,眼看当今社会,那些所谓关爱自己孩子的父母亲,在大学的时候不准孩子谈恋爱,等到刚出来工作最好天上掉下一个高帅富或者白富美与自己的孩子结婚,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样的婚姻可行么?婚前没有足够的了解就是为婚后埋下了足够的隐患,但是如果接了婚就要好好珍惜,想想我们爷爷奶奶这辈,娃娃亲或者根本没有见过面的到结婚那天晚上才见面的夫妻有几个是离婚的?可能与现代人的观念及社会环境有关系,反正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总结人:范晓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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