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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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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享有诉权

著作权法2011-11-24|人阅读

  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著作权法领域,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享有单独诉权,目前法学界也并未完全达成一致。

  部分法学界学者对被许可使用人诉权有争议,是因为许可使用是通过合同实现授权的,被许可使用人获得是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诉讼主体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由此可知,原则上,部分被许可使用人也是享有一定独立诉权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被许可使用人诉讼,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诉讼的,这才是目前诉权问题的本质,倘若是授权代理起诉,即不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就失去了探讨的实际意义。授权代理只是作为代理人,实际诉讼主体即原告还是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使用人,这有着本质区别。尤其是在普通使用许可合同中,一旦出现诉权约定,如果实际内容只是代理诉讼,则该被许可人无独立诉权,非适格诉讼主体,不能作为原告;如果约定以自己名义起诉,则符合独立诉权条件,可以作为原告诉讼。

  尽管有争议存在,但基于专利法和商标法领域,被许可使用人诉权问题在2002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出台司法解释,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大体解决了。但在著作权法领域却并未如此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参考前两者适用。

  事实上,世界范围内,被许可使用人是否有诉权也已不是一个根本争议问题。

  目前,依据部分实践和观点,独占(或专有)使用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和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但独家(或排他)使用权人和普通使用权人则不能单独起诉和申请诉前措施。

  在采取诉前措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后者第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在诉讼方面,一般参照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独家(排他)使用权人,如果要诉讼,必须与许可人一起共同诉讼。如果要单独起诉或者采取诉前措施,必须有特别授权或者许可人明确放弃起诉的证明。“在遇有侵犯著作权的情形,被许可人一般不能独立提起侵权诉讼,他应报告著作权人,由著作权人起诉

  对于专有使用权人而言,因为排除了许可人自身使用,其已经就该权利获得了高昂许可费,其对未来的作品的该项权利的使用权暂时转移,由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已失去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依据。因此,作为权利主体,其可以提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但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言,则无权利依据。而专有使用权人虽然并非权利主体,但他可以直接利害关系人身份,以自己专有使用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为不是著作权主体,除非是专有使用权。只有独占许可人由此资格,且仅限于该被许可权范围内

  至于许可人,其自己作为主体,可以制止侵权,但无权索赔。在制止侵权方面,谁先谁后,俄罗斯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就规定,如果专有使用权人懈怠行使制止侵权行为时,许可人方可进行。

  专有使用权,虽本身并非著作权十二种形式中任意一种,但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侵权纠纷涵盖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权纠纷。比如俄罗斯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人可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

  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工作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家咨询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王迁教授,就认为:独占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而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权利。但是“独家许可使用权”在著作权法中只可能归类为著作权非专有使用权,独家使用权人不能单独起诉,只有在著作权人明确不起诉或者有特别授权情况下,才可以。也就是说可与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而著作权人不提起诉讼,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普通使用权人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只能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禁止权,自己不能独立的进行诉讼的救济行为

  对于排他许可使用权人而言:其与许可人是共同权利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双方共同利益。但因为许可人是权利主体,理应优先。只有当许可人自身确实不起诉或者明确声明放弃起诉,排他许可使用人方可单独起诉,即便如此,此时法院还将许可人列为共同原告。对这种做法,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将排他许可使用人和原权利人列为共同原告。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而英国著作权法却规定,排他许可人享有跟权利受让人一样的权利救济措施,其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联合许可人共同起诉。

  所谓“许可人不起诉如何适用”,包括什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侵权诉讼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002年9月10日【2002】民三他字第3号)中有明确阐明:“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主持人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在注册商标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的情况,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客人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有权行为发生而人仍不起诉的情形

  在普通使用许可情况下,被许可人仅获得使用权而已,许可人自己可行使,还可授权无数这种普通许可。一旦发生侵权,被许可使用人遭受损失也极小,影响最大的还是许可人本身,这极大的影响其财产收益问题。

  从长远来看,若普通被许可使用人受到损害却又无法寻求保护,侵权行为泛滥势必普通被许可使用人利益,也将波及许可人之权益,意欲获得许可的其他人则会因此犹豫不定。任何被许可使用人都必须仰仗许可人之行动予以保护,其难以单独采取任何措施针对第三方,因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是,如果规定这种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将可能导致无数的被许可人行使诉权,导致原告主体的混乱。原则上其无诉权,但如果许可人明确对其予以诉权授权,则其可以单独起诉。

  顺便提一下,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使用许可。其实,这种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并非愿意,仅因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许可,其他公众得以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善意使用,纯粹是为了衡平著作权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关系,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因此,被许可人仅可善意谨慎合理使用,至于其他人之侵权问题,其无权过问,谈不上任何关系,当然不具有任何诉讼主体资格。此属于著作权人“家事”,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诉诸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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