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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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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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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分手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2013-01-13|人阅读
 一)  据协议或承诺书  起诉要求“青春损失费    邵某是内地某农村的已婚女子,在莲塘某电子厂打工,打工期间与公司的中层领导杨某保持长达4年的不正当关系。  2010年初,杨某因其妻从内地来深圳居住,遂要求终止双方的关系。邵某深感失落,要求杨某补偿其青春损失费,否则,将把两人的关系抖搂出来。杨某无奈出具承诺书,承诺三个月内给付邵某青春损失费10万元。期限届满之后,邵某经追讨无果,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作为有夫之妇,长期以来与有妇之夫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应受道德谴责,其要求青春损失费,违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二)  据“欠条”或“借条”  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或借款  付某居住在深圳黄贝岭,因其丈夫居住在香港,故寂寞之余,常光临附近的酒吧而邂逅吴某,并发生了一夜情。之后,双方常有来往。  两年后,吴某提出终止双方关系,经付某的威逼哀求,吴某向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欠付某50万元。后经付某追讨,吴某在支付了5万元之后,遂不再偿付。为此,付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欠款并未实际发生,故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三)  据出轨期间的侵权事实  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高某是某医院护士,因工作原因结识了在其医院曾住过院的已婚者张某,双方因此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事后被张某之妻王某得知,王某遂雇请了凶手向高某泼硫酸,导致高某面部毁容达五级伤残。  事后,高某起诉王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损失153万元,但在执行中,王某因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目前仍未全额执行。  (四)  据出轨期间发生的法律事实  起诉要求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翁某是家庭主妇,平时喜欢上网,拥有众多网友,其中尤与常某相谈甚欢。2002年,翁某在一次借老公出差之际与常某见面,并在宾馆发生两性关系,没想到因此怀孕。因估计是其丈夫的孩子,故翁某并没有去医院流产。  十年后,因一次意外的检查,翁某夫妻知道了孩子非婚生子,在翁某离婚后,起诉要求常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常某应给付起诉前孩子抚养教育费共12万元,并支付起诉后孩子后续抚养教育费每月3000元,至18岁止。    据出轨期间的财产赠与关系  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纠纷    年轻貌美的田某在一家公司担任文员,经不住董事长李某的勾引、诱惑,田某虽知李某是有妻之人,但终失身于李某。李某除为田某送钱送物之外,还在深圳花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  事情被李某的妻子知道了,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赠与的购房款。经法院审理,确认田某明知李某是有妇之夫,仍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因此接受李某的巨资赠与,其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妻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田某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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