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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均开律师
冯均开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协议》的担保,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2019-04-22|人阅读

2014年5月22日,被告卓某与原告段某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借款期间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卓某银行转帐250000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其位于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单元602房房屋一套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250000元的购房款的收据一张。后被告卓某归还原告利息70000元、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2月22日起未归还剩余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段某与卓某签订的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独立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卓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属违约,卓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依据2015年9月1日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月息4%超过了年利率24%,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部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同时,《规定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因此,段某与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协议》的保证,属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卓某不能还款,段某要求卓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诉至法院。法院释明段某与卓某之间仍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但段某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因原告起诉错误,法院驳回了该种诉诉请求。如果段某经法院释明后,以实际的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提起相关民事之诉,因只是作为《借款协议》的担保,卓某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将可以由段某申请拍卖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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