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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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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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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竞业限制”问题

合同纠纷2011-12-06|人阅读
关于涉及到生产、销售领域的“商业秘密”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竞业限制”问题。一个是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竞业限制”,它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竞业限制”成立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二是用人单位依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依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金,则劳动者就负有保密义务且受协议约定的限制。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并没有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不负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是劳动者对于单位的涉密事项仍有保密义务,这方面就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调整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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