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焕炯律师
王焕炯律师
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一起行政案例

行政诉讼2013-05-18|人阅读

老有所养

养老金15年后获解决

案件类型 行政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 周鸣 王焕炯

[案情简介]

刘某、官某两位老人系某市某区劳动服务公司服务站招用的临时工,分别从1981年、1983年开始接受、服从服务站的安排,到纺织厂、机械厂、医院从事脏、苦、累的临时工作,直至退休。两人分别在19971月和11月达到退休年龄。

19918月,某市某区劳动服务公司服务站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24号文,征询并要求服务站所管理的临时工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刘某、官某两老人在内的35位临时工依照规定向服务站自费缴纳保险费用,由服务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职工养老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劳动服务站所属35人的养老保险统一移交给某区社保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闽政[1995]37号)的规定,刘某、官某应交足10年保龄的保费。两老人一次性如数向服务站趸交。

1997年两老人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某区社保公司却告知两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只能一次领取养老金。为此刘某、官某不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次、不间断向区、市、省、部政府有关部门信访,要求解决养老金问题。至2011年时,养老金待遇问题拖延了14年未解决。

201110月,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周鸣、王焕炯律师接待了来访的刘某、官某两位老人。在两老人反映情况后,俩律师对她们的遭遇深感同情。对案情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首先应查明当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服务站向社保公司缴费情况,其次要引导二位老人停止信访,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及时查明事实、解决现实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1110月,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批准了二位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周鸣、王焕炯两位律师承办。

201110月,王律师依法向服务站调取包括两老人在内的35人缴纳费用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查询1997年之前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201012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公司补发自1997年到起诉时的养老金,并解决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庭审中,社保公司认为,两老人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理由有两点:其一、两老人没有缴足15年保费;其二、两老人的临时工工龄连续不满十年。针对社保公司提出的观点,第三人服务站认为两老人并非其职工,但提交了缴费凭证,证明两老人按照规定分别缴足了1011个月和101个月的保费。

代理律师逐一反驳并指出,其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24号文和福建省劳动厅闽劳险[1995]057号文的规定,结合服务站给两老人开具的收据和服务站向社保公司缴费凭证,完全可以证明两老人按照规定缴足10年保费的事实;其二、社保公司引用1964年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复函关于临时工工龄的认定,在本案中不具有关联性和法律效力。本案争议发生在1997年,但自劳动法1995年颁布实施后,劳动关系中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20081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本案中,两老人分别从1981年和1983年开始就在服务站的管理之下不间断地从事脏苦累的临时工工作,直至退休年龄。由此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第三人服务站系劳动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纺织厂、机械厂、医院为用工单位,两老人系作为劳动者被派遣用工,两老人在服务站服务期间的工龄,即为其工龄,远远超出了工龄满十年的规定。其三,根据闽政第57号文“十三、19961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凡连续工龄满10年但缴费年龄不满10年的,应补缴10年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两老人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因此社保公司不给两老人按月发放养老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从两老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发放养老金并补发养老金。

代理律师的意见针对“是否应当按月领取养老金”问题观点明确、证据充分、法理交融。但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系行政诉讼案件,以两老人的诉求超过2年的起诉期间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中,代理律师提出,两老人在1997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未拿到退休金,每年、多次到社保公司、区劳动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要求政府给予解决,各级政府部门对两老人反映的问题,均予以答复,但各级政府部门从来没有告知两老人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为老百姓,两老人基于相信党、相信政府的信念,相信政府一定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就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情况来看,2011119日,两老人再次向社保公司的主管部门区劳动保障局信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但该答复意见仍未向两老人指明可以向法院起诉的途径。直到两老人得到有关领导口头告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两老人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并非两老人有意超过起诉期限,而是社保公司及其主管部门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才造成了两老人到2011年才向法院起诉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两老人的起诉完全具有正当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党、我国执政为民的理念,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间。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两老人的一审请求,事实依据不足,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但仍以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为由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代理律师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1、两老人在1996年已按要求交足10年保费;2、两老人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当时政策、规章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3、社保公司和第三人服务站均由政府部门管理,互相推诿但不能影响两老人养老金的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在诉讼后向社保公司的主管部门出具司法意见,确实解决应当解决的两老人的养老问题。

2012年由区委、政府、社保公司组成小组,律师参与,经过磋商、研究,决定从201210月开始向两老人按月发放养老金。两老人的养老金待遇得到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民告官案例。我国民诉法确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使权利人在诉讼权利上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和回旋余地。但行政诉讼在社会现实中相对民事诉讼少,法制宣传不够,民告官本身就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难度大,立法上硬性规定的2年起诉期间,且没有中断、中止等制度,无疑会进一步增加行政诉讼的难度和诉讼风险。本案系行政诉讼案件,两位老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相信党和政府的信念,没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而是通过信访的方式不断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在14年的信访过程中,政府部门亦没有告诉两老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导致起诉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法院也是基于超过起诉期限驳回两老人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在接待来访的两位老人后,律师从实体法律关系分析,针对社保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信访意见,适时调查,查询当时的政策、法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以事实和法律说话,就争议的“是否应当按月发放养老金”问题得到明确解答并且得出唯一答案。诉讼后律师参与磋商,解析政策规定,提出意见,使两位老人的养老金待遇在其退休15年后最终获得解决,使其老有所养,保障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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