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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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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合伙人律师

一字之差而导致的悔恨

其他2015-07-29|人阅读

 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就陷入了“语言陷阱”中,不过就因为一字之差,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

  2005年时,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在当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至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该协议签订后上述公司仍未还款,于是一怒之下,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一句话,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一个“后”字该如何理解?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为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草拟的,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最终只能由他自己为这次的“失误买单”。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协议是鲍先生草拟,就应当由鲍先生对歧义部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至于现实中很多朋友都说法律就是咬文嚼字,签合同什么的都是文字游戏。杨律师认为这样说是不准确的,咬文嚼字是为了将合同内容进一步规范,防范问题的发生,即使发生也要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文字游戏则是合同本身,签订双方的博弈较量。私权圣神,私权自制,没有人说过格式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难道我们可以在“我已经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处打钩,并且说我们没有看过协议就可以免责吗,签订的双方都是法律意义上平等的个体,打不打钩是你的权利,同意了进行下一项,不同意请离开就是这么回事。

打个比方,同样是感冒,一个是流行性感冒,一个是病毒性感冒,一个是炎症性感冒,都是感冒表现状态基本一致,但用药却截然不同。所以文字表述是生活的基本,正确的表述有助于我们处理好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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