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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启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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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2011-11-18|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跨市、县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退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元,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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