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满足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债务之条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还必须就所负债务的原因,过程、资金去向等作出详尽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据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则可能由于举证责任不到位而不被法院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