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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燕律师
潘燕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离婚之夫妻共同财产分析

离婚2019-08-01|人阅读

各位朋友大家好,又到了普法课堂的时间,上节课跟大家分享了离婚时关于彩礼的返还,本节课将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是,离婚之夫妻共同财产,我相信每一个婚姻的缔结虽然不都是为了离婚,但毕竟离婚切实的关系到了每一对夫妻的共同利益,大家最最关心的是离婚时“自己”能获得什么?有些人甚至在结婚之前就开始盘算,哪些财产会成为婚后共同财产,或是如何去做才能让所谓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将来如果走上离婚的道路时,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那么今天,我们就现实生活中,最普遍,也是最容易发生的几种情况,给大家分别列举,并加以分析;

很多朋友都提出结婚女方要男方家买房子,这个要求作为传统来讲,也是常理之中,但是自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有了严格的界定,因此,相应的应对也陆续接踵而来,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先买房,还是先加名,成了,现代年轻人结婚必备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前几天几个朋友还在聊天,说他的一个亲属家的弟弟要结婚,女方提出来要先在买的房子上加上名字然后再登记,男方想结婚以后再登记,这样就在是先写名字还是先登记结婚这个问题上僵持不下,于是找到我,说潘律师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一旦先写了女方的名字,人家不跟结婚,那房子还给人家了?女方考虑要是登记了,不给加名字怎么办?看看,现在这结婚都闹的这么兵戎相见了,在这里还是温馨的提示给大家,保护个人的权益固然重要,但是结婚毕竟还是要有真感情,但是类似事情仍然在生活中层出不穷,并且不断演化,还有的情侣、夫妻之间采用写协议的方式进行维权,比如某某家暴之后财产如何如何。。。某某出轨之后如何如何。。等等,前些年我还接待过一个女当事人,进门就告诉我,她想写一个协议,如果结婚谁谁要给她多少钱,如果实现不了,婚就不结了,等等等等,这样的感情大家是不是觉得如果闹到这种地步,即便结婚也未必能够恩爱长久是不是?所以在婚姻中,理智维权是非常必要的,不能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导致姻缘错失,那么正确的维权方式是什么样呢?

前面所讲在房屋上登记双方的名字,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比较直接的方式,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至于到底是结婚前加还是结婚后加,还希望广大朋友们慎重对待,因为结婚之前加,如案例中男方顾虑的,婚没结成,房屋还登记了其他人,这种情况允许补允许呢?这个允许的,现实生活中,不一定所有的共有关系人都是夫妻关系,也有合伙人关系,朋友,共同购买,兄弟姐妹等等,因此,婚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确是风险度会比较高,但是女方的顾虑可不可能出现?也可能,但在这里,律师不评价这个出现的几率多大,仅就感情来讲,如果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分歧过大并不能一致的情况,还请双方慎重考虑这段婚姻,而不是房子,毕竟爱情有风险。

那么情侣之间及夫妻之间所写的合同有没有效呢?不完全都有效,为什么这么说?合同法明确规定,协议所约束的内容不包括感情,也就是说,用句比较时髦的话,就跟那首歌唱的,爱情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因此,上面所讲的那位女孩所要写的合同,是不受合同法所保护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类似合同都无效呢?也不是,根据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属于一方所有,或各自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这些年我办过的最经典的一个案例,夫妻双方结婚的时候,男方有一套自有婚前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仅有购房合同,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到房屋产权登记处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双方产生矛盾,男方又为女方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果家暴或出轨,所有房屋归女方,后双方诉诸法律,案件接过来后,我调取了房屋登记资料,发现男方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未使用婚前签订的购房协议进行登记,而是从新写了一个婚后购房的新协议进行登记,庭审中男方提出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婚前签订的协议,女方则提供男方出具的承诺书,主张房屋应当归女方所有,那么,我当庭提出一个重要观点,男方提供的未经过备案的合同不合法,不应当被采纳,应按照房屋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庭对此向男方进行询问,为什么备案合同与男方主张的合同不同,男方说办理房屋登记时,房屋产权处说男方手中的合同形式不合格,要求男方按照合格的形式从新写一份,男方当时没多想,顺手写了当时的时间,案件讲到这里,我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女方提供的承诺书因涉及感情,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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