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优先受偿权。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对已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4、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包人怠于行使的,分合法分包人可以代位行使。6、承包人对于参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不享有优先权。7、承包人只对其参与建设的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享有优先权。8、承包人优先权不得对抗购房消费者,但高于抵押权。9、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10、可以通过民诉法担保物权程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