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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友律师
张志友律师
安徽-亳州
主办律师

同居关系与重婚行为的界定

婚姻家庭2013-09-01|人阅读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同居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1994年2月 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同居行为和重婚犯罪都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婚姻制度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重婚罪中规定,“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法律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我国对于重婚罪的立法,是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1994年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对“同居者”定罪处罚,是因为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夫妻同居权利”,进而损害了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构成重婚罪的同居行为是否需以“夫妻名义”进行,颇有争议。笔者认为,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可以构成重婚罪。理由有二:其一、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重婚行为纷繁复杂,法条难以周延列举。重婚罪的立法本意也是想通过刑罚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说,既便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行为,仍然可能对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其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一方要想取得“对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证据往往是异常的困难,而请求侦查机关的介入也不容易。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重婚行为的犯罪,只要双方有长期的非法同居行为,并辅以其它相关证据,是完全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仅解释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可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就一定不构成重婚罪。因此对于有配偶者,双方有长期的非法同居行为,并辅以其它相关证据是可以证明认定构成重婚罪。如果双方都是未婚,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利于日后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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