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志友律师
张志友律师
安徽-亳州
主办律师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的借债怎么偿还?

债权债务2016-08-08|人阅读
家庭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夫妻双方都有义务为家庭付出、承担,生活生涉及金钱的例子也不少,有些人为了夫妻生活的花销,难免会向外借债,那么一方借债,是否要双方偿还呢?

  男女双方结为连理枝,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夫妻双方都对这个家庭担有责任。夫妻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各类花销,有时会难以避免地需要向外借债,那如若离婚,是否每笔外债都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呢?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的借债何时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何时可只由夫妻一方偿还呢?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的借债怎么偿还?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已经有了离婚的共识,在没有领取离婚证以前依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就算已经分居,一方以自己名义的借债依然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承担。此时如何区分和证明该债务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

  三、什么债务确定由夫妻一方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自身承担,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尤其是因赌博、吸毒、嫖娼所负的恶债,配偶无需为其承担清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