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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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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卷 笔 录

刑事辩护2012-12-20|人阅读

阅 卷 笔 录

时间:2012102910301110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

被告人:xx,男,19878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870812777,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1016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20120221公安机关向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3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0529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11014日下午,被告人方红波与高xx在本区沈家门街道新开路的一家棋牌室玩牌,因赢钱后钱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吵。当天晚上,被告人方xx得知高xx和杨xx带人在找他,先纠集胡xx、王xx、王xx、吴国胜、兰贵在沈家门寻找高华忠、杨勇,尔后又通过“小宋”联系到高华xx和杨xx,并约定在本区沈家门街道天丰楼门口见面。被告人胡xx、……各拿1把刀,在沈家门新开路等高xx、杨xx。期间被告人吴xx发现高xx、杨zz往东河菜场方向走去,被告人方cc6人便分两路前去拦截。被告人兰xx、吴xx率先追上高xx、杨x,被告人兰x将刀扔在地上,欲与杨xx对打。随后赶到的被告人胡青xx上前掐住杨xx的脖子,并用刀砍杨xx。杨xx伸手夺刀时和被告人胡xx一起摔倒在地,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方xx、王x、王xx见状立即上前参与打斗,被告人方xxxx背部连砍数刀,被害人杨xx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王刚朝高xx砍了一刀,高华忠当即受伤倒地。尔后,被告人方红波、王涛、王刚、兰贵开车逃离定海。……。1015日下午,被告人王涛在沈家门门抓获,其余7名被告人在被告人袁久文家中被抓获”(起诉书第34页)

2.被告人xx供述(第2次,共13页)

2010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齐龙飞在平阳浦街上走到板桥路桥头的时候,我们就坐在板桥头桥头那聊天了,齐龙飞跟我讲他最近上网都没有钱了,我说我也没有钱了,齐龙飞就说:“要不我们去搞点钱花花?”……他说指着那家小店说:“我们去抢这家店”……后来因为对面棋牌室一直开着,齐龙飞说跟我说今天算了,明天再来好了,于是我们离开了,第二天晚上,……我先去敲门,然后以买香烟为理由,待老板转身拿时,我冲到柜台里,顺手拿起柜台上的一把剪刀逼住老板,小店老板看我用剪刀逼住他,就想来抢我手上的剪刀,被我用剪刀刺了一下,……齐龙飞转身叫我快点拿钱,……,齐龙飞又让我再拿两包香烟,……齐龙飞叫小店老板蹲在地上,……。证据卷宗第8496页)

3、被告人齐龙飞供述(第6次,共10页)

我和我老乡曹丙洋没有钱花了,我就主动向曹xx提出说:“平阳浦板桥头那边有一家小店,我观察有一段时间了,那家店平时晚上较晚关门的,而且小店老板是个老头,带了一副很厚的眼镜,看上去呆呆的,我们就去抢这家小店”, ……曹xx也是听我的。……我跟曹丙洋说:“你等会儿假装去买一点东西,然后问一问小店什么时候关门,看清楚小店老板把钱放在小店的什么位置,我们好方便抢劫”, ……我拿过那把剪刀对着小店老板的脖子,吓唬他:“不要出声”, ……我们逃到较远处数了一下钱,大概有1900元左右,还有两包蓝色的利群香烟,……。

二、有关证据

1辩论笔录(照片)。(卷宗第 89-106页)

2长春市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指纹鉴定书:(证据卷宗第102109页)

3证人语言:齐现红等证据卷宗第226页)

4、被害人夏朝辉的陈述。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情节:

①本案虽系共同犯罪案件,但众观本案,被告人胡青云从一开始就受本案第一被告人方红波主使,完全听命于被告人方红波,整个犯罪过程中相对于被告人兰贵、吴国胜而言,更未积极主动地寻找、追赶二名被害人,且在打斗过程中也未砍伤任何一名被害人,可见被告人胡青云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较好。

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阅卷人: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

张雪明 律师

二○一二年九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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