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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律师
钟晓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单位规定劳动者未完成公司销售额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2013-04-18|人阅读
“年终考核不合格”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单位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上规定劳动者未完成公司销售额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最多只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量,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所致,就不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这时,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何种理由解雇劳动者,都应有合法依据,且要慎重行事,如果随意而为,则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陷自身于违法境地。具体来说,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合理的岗位目标或岗位定额,告知员工其岗位应该做什么、岗位目标是什么,并让员工在岗位职责上签字确认;其次,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有效的证据,比如绩效考核档案、相关业绩记录等;第三,对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对该员工重新培训,或重新调整岗位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再次明确合理的岗位目标或岗位定额;第四,用人单位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最终,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该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在书面通知中示明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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