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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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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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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XX交通肇事案的一审辩护词

刑罚种类2014-01-21|人阅读
GXX交通肇事案

一、案情简介:

2 012年1 2月1 6日1 9时许,被告人GXX驾驶豫CDKXXX号轿车,沿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鲁ABCW乡JLY门口弯道与相向车辆错车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将同向步行的PZZ、CYY、YBB撞倒在地,致PZZ、CYY当场死亡,YBB受伤。事故发生后,GXX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结果:

被告人犯罪逃逸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子以采信。

被告人G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辩护词:

关于GXX交通肇事案的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本案被告人的妻子陈CC委托,并征得被告人GXX的同意,今天出席法庭的审理,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职务。

在本案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的本案被告人GXX,今天又在这里听取了法庭的审理,对本案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因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本案的被告人GXX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本辩护人尊重被告人GXX的意见,这里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GXX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再作过多的陈述。现就对被告人GXX的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一、被告人GXX系初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GXX没有犯罪前科,因此应当认定为初犯;

二、被告人GXX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告人G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有逃逸行为,但从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GXX及证人任KK的笔录(见侦查卷第24页正数14—16行、第60页正数第7-9行)和本辩护人向被告人GXX的发问时GXX的回答中可以看出,被告人GXX在公安人员的抓捕时,被告人不但没有拒捕行为,而且是被告人GXX直接主动出来,亲自走到公安人员面前束手就擒的,后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及过程。该事实虽然没有被侦查和公诉人指控中所认定,但根据“最G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将该行为认定为被告人GXX的投案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GXX对自己所犯交通肇事罪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

三、被告人GXX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该案发生后,因为被告人GXX被公安机关限制了自由,但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部赔偿,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见(2013)X民初字第244、245号民事调解书及本庭庭前的调解笔录],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GXX已经对受害人的民事部分进行了全部赔偿,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G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罪名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犯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河南省G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交通肇事犯罪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

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 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最G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捌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GXX应当在二年以下决定刑期为宜。另外,被告人GXX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其为初犯,并且有投案自首、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深刻、主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况且其是家庭中主要的劳动力,家属借款对被害人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全家还只靠被告人GXX能尽早出来挣钱,除偿还G额的外债外,还得维持全家的正常生活。因此,对被告人GXX适用缓刑不但不会危害社会,而且还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GXX适用缓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案件时予采纳!

谢谢!

河南龙去律师事务所郭振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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