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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秀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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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XX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于X、高XX追偿权案一审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7-11-18|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齐齐哈尔XX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与委托人进行了反复的多次的交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是于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上述公平原则考虑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而不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2、从替代责任的立法目的考虑

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者拥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权限,设置的目的是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促使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而并非规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用人单位。

3、从经济良性发展的角度考虑

虽然法律规定了“替代责任”,有助于用人单位不断增加投入教育员工的成本,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改进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侵权行为。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在目前我国侵权成本的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多起职务侵权替代责任的承担将对企业的健康运行带来巨大负担,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快速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进行追偿。现将检索到相关部分判决号罗列如下:1、(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304号判决书;2、(2016)湘0221民初124号判决书;3、(2014)印民初字第440号判决书;4、(2014)淮民初字第02697号判决书。

结合本案,被告于X、高XX驾驶原告车辆运输货物,发生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损失了1712800元。按照公平原则,被告于X、高XX理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二、关于追偿权,原告与其职工之间是有约定的,被告于X、高XX应当按照《驾驶员岗位职责》共赔偿原告损失342560元(1712800×20%),其中被告于X赔偿171280元(1712800×10%),被告高XX赔偿171280元(1712800×10%)。

20161165时,二被告一起驾驶黑BXXXXX重型货车(黑BAXXX挂)为原告长途运输货物。被告于X是正驾驶,被告高XX是副驾驶。按照原告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职责》第18条的规定:“长途驾驶,主、副驾必须执行4小时轮岗工作制”。但被告于X在应该轮岗时,继续睡觉。致使被告高XX超时疲劳驾驶,酿成交通事故。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第2112010201605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XX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二被告的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杭州XX物流有限公司1712800元(壹佰柒拾壹万贰仟捌佰元)。

原告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职责》第9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全部责任的,同车主、副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损失的20%,公司承担80%;司机负主要责任的,同车主、副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损失的15%,公司承担85%”。原告已将上述《驾驶员岗位职责》发放给二被告,全公司的人都知道这一追偿规定。按照这一追偿规定,被告于X、高XX应当按照《驾驶员岗位职责》共赔偿原告损失342560元(1712800×20%),其中被告于X赔偿171280元(1712800×10%),被告高XX赔偿171280元(1712800×10%)。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栾秀君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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