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薄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薄x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薄x,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卷宗,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薄x被指控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起诉书中指控薄x第一次“敲诈勒索”远在2012年2月底的“两会”期间。葛xx在2017年4月27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中陈述的事发时间是2012年2月底的“两会”期间。从案件来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本案的立案日期是2017年4月14日。本案立案日期距第一次案发时间早已过了五年的追诉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既便薄x被指控的第一次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量刑也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综上所述,起诉书中指控薄x的第一次“敲诈勒索”因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被起诉。
根据葛xx在2017年4月27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中的陈述,薄x第二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薄x在2013年2月底的两会期间,在哈尔滨省高院信访,作为薄x信访包保责任人的时任七星农场第十四作业区主任葛xx得知消息后,赶往哈尔滨,把薄x接回建三江,回到建三江后,在薄x家楼下给薄x拿3000元现金。薄x第三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2014年2月底两会期间,薄x去哈尔滨省高院上访,葛xx得知消息后,给薄x打了个电话,薄x提出报销路费,葛xx答应了。薄x返回建三江后,葛xx在薄x家楼下给薄义拿2000元钱。
起诉书中指控薄x第四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2016年12月7日,薄x到省人大、省高院、农垦中院进行上访。现任七星农场第十四作业区主任薄x的信访包保责任人徐xx派人将薄x接回建三江。2016年12月9日中午,徐xx在XX农场七连何x家安排薄x吃饭,饭后给了薄x现金3000元。
起诉书中指控薄x第五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2017年3月1日,现任XX农场第十四作业区主任薄x的信访包保责任人徐xx得知薄x外出上访,徐xx打电话让薄x回建三江。薄x回到建三江后的2017年3月3日早上8点多钟,薄x到徐xx的办公室,徐xx给了薄x5000块钱。
薄x后四次“敲诈勒索”有个共同特点:都是在薄x已经结束了信访,返回建三江农场后 ,由薄x的信访包保责任人亲自把钱送到薄x的手中。事实上,薄x已经结束了信访,给钱和不给钱的决定权掌握在信访包保责任人手中。信访包保责任人完全可以不给薄x钱。对钱的性质,薄x的理解是农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补助。从薄x2017年4月28日第二次讯问笔录第3页中可以看出2016年12月9日那天的3000元钱,薄x原本不要,是徐xx硬把钱塞进薄x兜里。从薄x2017年4月29日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页中可以看出,葛xx数次给薄x钱时,都跟薄x说,知道薄x家庭条件不好,给你钱买点米,买点面。薄x说不要,葛xx撕吧着把钱塞给了薄x。葛xx、徐xx给薄x钱的心态是怕薄x在两会或重大节点期间上访,影响到作为薄x信访包保责任人的自己下岗。与其说是他们受到了薄x的胁迫,还不如说他们是受到了信访包保责任状的胁迫。薄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薄x被指控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薄x的行为应当适用民法规范进行调整,不应当用刑法规范解决。
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卷宗中详细罗列了薄x历次上访所牵涉到的民事纠纷判决、裁定及相关文件、材料。薄x上访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无理取闹。刑法具有谦益性,能用民法规范调整的行为尽量不用刑事规范解决。薄x被指控的行为定性为民法的不当得利较为贴切。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栾秀君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