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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律师
张付坚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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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保证书”效力问题

离婚2014-11-16|人阅读

最近这段期间,有很多客户拿着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保证书”来咨询,对于这样的“保证书”,我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比如说,本人保证若在婚内和他人发生关系,就净身出户等类似的保证协议。那么,该“保证书”是否有效,今天我向大家一一声明。

关于“保证书”效力问题,婚姻法是没有规定的,本人上网查阅相关资料,有些人认为有效,有些人认为无效,认为“保证书”有效的观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期间“保证书”其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该“保证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基于以上理由认定“保证书”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但本人认为,以上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是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若“保证书”有效,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或得财产的一方承担,债务由个人承担的情形必须要有书面的协议约定,那么“保证书”只约定了获得财产一方,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的问题。因此,本人认为“保证书”的效力是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若要强加适用,那就是错误理解该条的立法原意了。

结合相关法理及实践,本人认为婚姻期间“保证书”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婚姻期间“保证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此,“保证书”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

二、“保证书”的内容一般属于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属于道德调整而非法律,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本人认为“保证书”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婚姻不是靠约定来约束的,如果以“保证书”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这样的婚姻还算是婚姻吗?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书”虽然无效,但可以作为你起诉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主张损害赔偿一项很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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