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
1、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2、对于简易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二、“二十四小时(或一日”)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三、“二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四、“三日”
1、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五、“五日”
1、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2、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六、“十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6、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损害进行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七、“二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八、“三十日(或一个月)”
1、扣押物品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对未知名尸体……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并作出复核结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九、“二个月(或六十日)”
1、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十、“六个月”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十一、“三十日”、“三个月”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说明: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2、2018年5月1日起,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废止,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始生效实施。
(本文仅供交流与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