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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贩毒大鳄”判无罪

刑事辩护2012-02-04|人阅读

证据不足“贩毒大鳄”判无罪 (2003年02月10日 09:13)   本报讯(记者窦丰昌)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一个涉嫌贩卖高达7.6万克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洗脱罪名,日前被广州中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已被释放。

  贩毒事件成立被告必死无疑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指控,被告人马某在广州主要涉嫌参与了两桩毒品交易。第一桩发生在1998年7月,马某伙同同案人马外那(已判刑)携带毒品海洛因窜至广州,以每克人民币25元的价格将547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伍桂英(已判刑)。

  第二桩发生在1998年9月4日,马某与伍桂英电话商定以每克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伍桂英出售毒品海洛因一批。9月5日上午8时许,马某纠合同案人马外那、米来退(另案处理)从甘肃省兰州市乘飞机抵达广州。当天下午3时许,马某指使马外那、米来退运送海洛因到白云区新市镇棠溪岗贝路口贩卖给伍桂英。当三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71050克,当场缴获的还有购毒资金人民币256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马某从兰州到广州的机票,物证照片、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同案人马外那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同案人伍桂英、米来退的供述等多项证据。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两桩海洛因交易,涉及的总毒品量高达7.6万余克,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关法律界人士分析说,马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一旦被认定,可以说是必死无疑。

  法援律师发现指控三大疑点

  马某的辩护律师是由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经过详细的阅卷和会见嫌疑人,辩护律师发现上述指控存在很多疑点,已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马某在毒品交易之前和马外那等人有来往,而不能证明马某参与了毒品交易过程,于是决定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疑点”:第一,马某从被拘留开始一直没做过有罪供述。第二,伍桂英曾供认,1998年7月和1998年9月5日的两次毒品交易中,都是和马外那接触,马某并没在场。第三,1998年9月5日,马某、马外那、米来退在一起的时间仅限于兰州机场-广州机场-广州某宾馆-三元里某饭店。而真正的毒品交易应该是从马外那、米来退在三元里某饭店接了“货”以后开始的。

  广州已有十几件疑罪从无判决

  日前,广州中院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参与指使马外那贩卖毒品海洛因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无罪,现在此人已被无罪释放。

  此外,记者昨天还从有关渠道获悉,刑事审判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近年来已经深入人心,去年广州中院以此为由作出了十几件无罪判决。

  宁“错放”不“错判”

  “疑罪从无”是一条基本的刑事司法准则,早在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得到确认,该法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的确立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有统计显示,已经发生的大多数错案都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的事实有误。在没有“确凿”证据但有“一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有些法官就可能会选择“错判”,而不是“错放”。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从司法公正角度考虑,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因为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社会上,而“错判”则在错误处罚了无罪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真正的罪犯。目前法学界已经普遍认可“错判的危害大于错放的危害”。

  选择错判还是错放,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是首先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还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传统观念是为了社会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而现在大家认识到个人的正当利益同样需要保护。(窦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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