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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锋律师
刘军锋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借款未到偿还期限,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可主张提前偿还借款

其他2016-07-11|人阅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

原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深圳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1958816日出生。

被告李某,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826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1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张某做汽车抵押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1019日借给被告150万元,借款期限二年,即20121019日至20141018日止,同时约定按月息二分五按月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一年。从20155月以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且被告不给原告回复信息,也不接听原告电话,已经让原告无法相信被告所做的承诺。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并按月息2.5%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两被告未提出答辩状,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1019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张某(身份证号……)借到刘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借款期二年,由20121019日至20141018日止归还。”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张某1462500元,该款实际是原告按月利率2.5%预先扣除了第1个月利息37500元。20141019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再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在原《借条》上写上“补充协议,经借款人张某和放款人刘某重新达成一致约定,上述(借条)约定的借款金壹佰伍十万元正(1500000)借款期限延长壹年合并计算借款期限,即自20121019日超至20151018日止,借款期限叁年,还款日期为20151018日。”原告承认被告张某一直按约定利充支付利息至2015519日止。

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两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提前还款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利息,且不给原告回复信息,也不接听原告电话,构成预期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提前还款。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原告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原告实际支付的1462500元认定借款本金。关于利率的认定,双方虽没有书面约定支付利息,但原告有预扣利息的事实,也有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张某按月支付利息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张某已按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519日,本院予以采纳。对此之前的利息,鉴于被告张某已按约定支付,本院不再予以调整。至于2015520日之后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李某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作为被告张某的妻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丽女娜应与被告张某共同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应当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4625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5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两被告负担1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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