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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锋律师
刘军锋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2016年产假时间及工资

劳动工伤2016-07-11|人阅读

一、产假时间:98+30+15=143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产假待遇:工资照发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第三十一条:“……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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