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严俊律师
严俊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产权恶意遭变更,亲身女儿成被告

房地产2012-11-16|人阅读

产权恶意遭变更,亲身女儿成被告

——老年人财产权利维护

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成年子女不但不尽赡养业务,更有甚者采取欺骗的手段侵占父母的财产,这样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悖于我国的道德传统。许多老年人在权益受到子女侵害后顾忌种种原因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忍气吐声。可喜的是,近年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向不孝儿女讨要合法权益的老年人已经越来越多,张大妈就是其中一位。

最近,已经70岁的张大妈就把自己的女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李某在张大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张大妈的房产证挂失,并提供虚假申请登记材料将张大妈的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没过多久,李某又将张大妈送到了养老院。后张大妈经过了解得知了事情真相,张大妈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的亲生女儿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张大妈将李某找过来问她为什么要这么做,李某毫无愧色的回答道:“房子早晚不都是我的吗?现在变更过来又怎么了?”伤心至极的张大妈无奈之下将亲生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住房。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严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李某采取提供虚假申请登记材料办理房产证权利人的变更是一种侵害权利人物权的行为,也是对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应承担返还房屋并承担因此给张大妈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房产是老年人拥有的最主要财产,因老年人房产产生的子女继承和分割的纠纷已经越来越多,子女侵害老年人房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根据该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或房屋租赁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对动产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

老年人维权的最大障碍是亲情,奢望用亲情来化解权益纠纷的心理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在我国人口急剧老年化的背景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