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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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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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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联营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法律区分

公司法2012-11-16|人阅读

关于公司联营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法律区分

案情介绍:甲乙双方与2011年签订了一份合同成立A出国咨询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约定由甲方投资100万元,乙方以技能投资于A公司,甲方占51%股权,乙方占49%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盈利双方每年底按照该比例分成。如5年合营期限满,A公司总计归还甲数额低于125万元,则乙需补足差额;同时乙向甲方出具了一份100万元的欠条。现因A公司持续亏损,甲方要求乙方归还100万及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初看起来是典型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没有问题,但是经过本人仔细阅读合同,发现其中有重要一条,即甲方派其女儿担任公司财务,并在联营合同上写明甲方女儿与乙对公司事务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实际上甲方的女儿也确实参与了公司经营,并在武汉开设另一家培训公司分公司,并已经实际开始了经营工作,由甲方女儿负责经营管理。也就是在本案中,甲其实是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本案认定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并认定乙方返还甲方100万的话,则对于乙方明显不公平。因为在该案中,甲方不仅仅实际参与了经营行为,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看,如果公司盈利良好的话,甲的收益可能超过125万元。这样甲方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上是不存在任何的风险,明显违反民事合同利益与风险并存的原则。

该行为与最高院《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相一致,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合营各方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对于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应当重新约定或按照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本案关键问题是,由于乙方是以技能出资的,且约定了49%的比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用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本案中的由于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且公司名义上是甲乙双方为股东,因此在对外责任成当上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对于该100万元的返还问题,我们认为,在该案中,甲方其实是有经营的真实意思的,同时也有经营的真实性为存在,应当认为该合同中应当将公司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还甲方,对于亏损甲乙双方之间按照比例承担损失。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甲乙双方为借贷合同,乙应当将100万返还于甲。

曹剑峰律师 13813937399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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