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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
王文静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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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车辆借用”之困惑

损害赔偿2014-05-21|人阅读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机动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每个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有了机动车,出行更加方便,办事效率提高,因而日常生活中,很多有车一族都会遇到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朋友借车的请求。一方面,在中国的人情社会,向熟人借东西很正常,如果不借可能伤害感情;另一方面,如果出借,则又担忧,毕竟机动车属于特殊的不动产,如果真的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赔偿问题的确是个麻烦事。

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大家都会遇到的问题,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则侵权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借用人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侵权责任承担指的是因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赔责任。

但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形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存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或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以判断得出借用人存在前述情形,或明知机动车存在导致后续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缺陷,却碍于情面将机动车借与他人使用,因此出借人是有过错的,如在借用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面对朋友的借车请求,不是一概回绝,毕竟能够提出借车请求的关系肯定是非常不错的关系,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因此在作出决定的时候,综合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前述情形,如果可以排除的话,倒是可以考虑,如果对方确实存在前述情形,则可以明确的说明并直接予以拒绝。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如果机动车没有上交强险等社会保险,则最好不要借,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绝责任及过错确定赔偿数额,此时,出借人不得不为自己的仗义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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