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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定金与订金,你需要明白!

债权债务2019-02-21|人阅读

定金与订金

在民商事往来中,定金与订金经常碰到,虽然仅为一字之差,但相应的法律关系可大为不同。实践中,为保证对方履行约定以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自己一方的损失,双方在合作、签订合同时会商谈交付定金的问题。

生意往来常见的定金方式有以下三种:立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可以正式签订,双方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代价。定金是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签订前所支付的定金叫立约定金,对于立约定金的收取,必须要有书面的约定,一旦合同签订不成,定金将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被视为预付款,被认定为预付款的,收取定金一方则需要对其进行返还。

现实中大家容易将“定金“与”订金“搞错搞混,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常会写错。如果合同中签订的是”订金“的,则不适用关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以什么理由合同解除,订金都需要退还给支付方,收取订金的一方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的情况下,也无须向支付订金的一方双倍返还。除此之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还会写如”预定金“”担保金“”保证金“”诚意金“等字眼,这些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则需要根据合同的本意来作出具体判断,法院一般会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上述款项在收取方违约后需要双倍返还,如果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法院就不会将上面的字眼作扩大解释认定为定金。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也需要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来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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