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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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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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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2012-09-26|人阅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驾驶员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

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学习驾驶员追偿。

3、客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公司名下的,由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由个人购买,《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车主名下,出租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租赁给他人经营致人损害: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6、挂靠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借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赔偿责:

(1)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执照的人;

(2)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备准驾车资质的人:

(3)出借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内部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

8、机动车买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机动车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的,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买卖下列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买卖已报废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2)买卖拼装或非法改装的机动车。

lO、机动车转让后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运行中致人损害,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11、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所有人或后一手转让人追偿。

登记所有入有证据证明实际所有人或其后一手受让人存在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2、雇佣司机驾驶机动车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司机追偿。

雇佣司机未经雇主同意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致人损害的,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3、义务帮他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驾车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义务驾车人追偿

1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致人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机动车被盗抢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

16、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致人损害,由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人损害,各机动车均有过错的,对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机动车内部昀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确定。

交通事故完全是一方机动车的过错所造成的,他方无过错的,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8、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损害的,根据各机动车的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分担责任。

19、机动车在运行中致免费搭乘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请求减轻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免费搭乘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2O、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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