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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改解读

劳动争议2013-07-12|人阅读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决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决定主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施行后,本该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用工成为大部分单位主要的用工模式,这有利于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可是,对于被派遣员工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规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公司登记。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修改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仅需要注册资本50万元,不需要行政许可,对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没有作规定。对于此前存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二、明确保障同工同酬,杜绝报酬内外有别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一致,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单位所在地相近或者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中,均需要载明或者约定有关同工同酬的内容。如果此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应当根据修正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没有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进行明确,所以立法后该条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解释,统一执法尺度。 四、增加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对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每人伍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还可以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资格。跟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仍需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在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和用工单位的用工管理过程中,将会增加以下两类劳动争议纠纷:1、同工同酬的争议;2、有关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的争议。 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应当在一年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增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设施,制定完善劳务派遣有关的管理制度,清查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合同,是否有违同工同酬原则,对有关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要求等等。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当对派遣员工实行相同的分配办法,实行同工同酬,对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员工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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