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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玲律师
刘会玲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民事判决后仍不付薪

其它2013-07-24|人阅读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民事判决后仍不付薪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应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范畴。

省略

二、从刑法修正案(八)来看,该规定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且拒不支付的情况下,方能构成此罪。

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寻求救济的途径有三:

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控告、申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及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由于政府责令支付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作为保障,致使大量经责令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出现,这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以上情况属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几无争议。

而劳动者若选择后两种救济途径,无论是生效的仲裁协议还是法院判决、裁定,均能作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依据,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已受到司法程序及仲裁程序的确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司法权威性及法院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在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制此类行为。

因此: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宜视为“经政府责令支付”客观要件。

本文为自我学习材料,摘自:作者:甄卓 崔可成 《民事判决后仍不付薪如何定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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