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付强律师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是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
我国近几年对刑事和解制度有了尝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新的制度,有简明整理的需要。
一、适用案件类型:
两类案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即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2、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罪(渎职犯罪除外)
除外规定:累犯除外,也就是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二、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有直接、特定被害人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4、被害人明确表示予以谅解
5、双方自愿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刑事和解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院适用刑诉法、检察院刑事规则、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来看,对于刑事和解,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相对保守、消极,随着程序进展,司法机关趋向主动、积极。
具体来讲:
侦查阶段:被害人自愿谅解,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作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且公安部对于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进行了规定不得适用刑事和解如:雇凶伤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权利,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帮助。
审判阶段:经审判阶段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
四、参与人员较为广泛。
公安机关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意见。
检察院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外,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
如法院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外,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
特殊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如达成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人或者现在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五、司法机关审查与制作文书义务:
由司法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并制作协议书。法院规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公章。而检察院规定,检察人员不签字也不盖章。
六、法律后果:
1、公安机关:
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检察院:
提请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如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公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3、人民法院:
应当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但应当注意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