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陆浩星律师
陆浩星律师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关于同工同酬和同工不同酬

劳动工伤2012-04-15|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及2009年初,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召开的全省事业单λ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决定,全省将全面部署事业单λ岗λ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改革工作展开之后,事业单λ人员工资将依照岗λ等级来确定。这意ζ着单λ正式聘用的所ν“编外人员”也将与在编职工逐步实现同岗同酬。据我们了解,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就有委员提案要求同工同酬,而今年的“两会”中,就事业单λ目前存在的编制内职工与编外职工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一些委员在提案中呼吁:重视编外人员的劳动保障,实现同工同酬。据查,全国各地类似劳动仲裁案件已有不少成功案例,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均依法支持要求同工同酬的诉求。如宁夏灵武劳动仲裁委员会曾支持了数名银行工作了多年的临时"代办员"向银行主张同工同酬待遇的请求,认为银行区别身份,对职工区别待遇的做法Υ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责令银行向职工补发他们与正式职工的工资差额损失和福利待遇损失等数十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