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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得雄律师
陈得雄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房地产买卖合同(完善版)

其他2012-06-17|人阅读

编号:

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邮寄至买卖双方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一事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广州市 (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码为 ,房产用途为 (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法律文件上记载为准)。

二、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以下各条所述款项的币种均为本条确定的币种。

三、买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为第一部分房款,支付方式如下: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 元(小写: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 元(小写: )。前述定金均交由居间方或银行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卖方拒绝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已交付的认定。

2、第二部分房款为 元(小写: )。一次性付款方式下的第二部分房款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下的首期房款由买卖双方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以下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该款项按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一次性付款:

上述第二部分房款 元(小写: ),买方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全部付清,买卖双方须于该期限届满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且买方已将上述第二部分房款存入监管帐户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签署《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且递件回执由居间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不得延误。

)银行按揭付款:

A、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房款中之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买方应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自行交纳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B、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约      元(不含已付定金)(首期房款等于上述第二部分房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应于约定的应付首期房款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卖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交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应由卖方提交签署的资料如按揭款项存入帐户确认书等,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C、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且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签署《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且递件回执由居间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三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不得延误。领取房地产证当日(如评估报告需要送审的,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为领取房地产证且送审报告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均需配合办理送审手续,如因送审报告未获批准导致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无法贷出预先承诺的款项,则买方应在十五日内补足银行未能贷出的款项)买方须及时与居间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D、如买方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或银行承诺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则买方应于获知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或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筹资补足应交款。如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后最终又无法按预先承诺金额发放贷款的,买方应于获知该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筹资补足应交款。

四、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为:(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将房地产证原件(系指无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负担的房地产证原件。下同)交予居间方。

2、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3、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同时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包括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等),卖方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及(或)担保公司及(或)其他单位人员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卖方撤销该公证委托又不在撤销之日起 七 日(含当日)内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的,视为根本违约。卖方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六十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购房定金或其他购房款中预留       元作为该物业之交房保证金,交由居间方托管。此款在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居间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后(即卖方结清物业各项欠费、依约交付家私家电、完成租约转移)将该款退回卖方。如卖方未完成前述交接手续,则居间方有权将该保证金冲抵卖方应支付的物业欠费、家私缺损市值赔偿、租约押金和租金等款项后多退少补。

六、放款时间、方式:

1、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证后,由监管机构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

七、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费用:⑴营业税;⑵城建维护税;⑶教育附加费;⑷个人(企业)所得税;⑸土地增值税;⑹契税;⑺产权登记费及贴花;⑻印花税;⑼交易服务费;⑽土地使用费;⑾买卖合同公证费(交易双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12)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买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13)委托公证费;14)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15)赎楼贷款短期利息;16)过户、按揭服务费;(17)查档(证)费;(18)因提前还贷卖方按揭银行征收的罚息及相关费用;(19)评估费;(20)其他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        项,卖方支付上述       项。

本合同未约定承担方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具体承担方;本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发生税费(种类或税率)增加或减少的,由买卖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或相应减付。买卖双方不得以上述原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八、交易物业租赁现状为下述第 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1、交易物业现不附有租赁合同。

2、交易物业附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至 日止。现每月租金 元,押金 元。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A、继续履行。该物业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买方自物业交付其使用之日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当日或之前协助买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当日将其已收取的原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押金转交予买方。如之前的租约在租赁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则卖方还需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

B、解除合同。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将物业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以空置状态交付买方使用。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擅自与承租方另行签署租赁合同延长租期或降低租金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买方利益的,或者无法按约定解除原租赁合同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之日起两日内或另约定为 。交楼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线或数字电视、上网、管理费等费用),买方代卖方缴纳有关欠费的,有权向卖方追索或要求居间方从托管的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交楼时买方应将剩余未结清款项一并交予卖方。

十、卖方须将该物业按下列第 项(只能选其中一项)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1、以空置状态交付。卖方须于交付使用前将家私电器搬出,但不得破坏或更换该物业既有的门窗、壁橱、橱柜、洁具、水电、煤气、灯饰、通讯等装修及固定设施,否则须赔偿买方之损失。

2、附带家私电器交付。卖方除依本条第1款约定交付外,还应按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交付家私电器。买方给付之房款已涵盖家私电器,无需再另行付款。经双方验收书面确认收楼后,该物业设施、装修产生问题与卖方无关,买方可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及设施安装。

十一、卖方在交房时将该物业内的电话、煤气、有线或数字电视、宽频网络等: )无偿过户给买方;( )买方办理过户后将相应的开户费、押金等退还给卖方。以上任一方式下相关转名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十二、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在签约前已亲自或授权代表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履行合同。

十三、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费、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约定(含首期款金额、能否贷款、贷款金额、税费等)产生影响的,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家或地方的新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十五、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十 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 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六、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十 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 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七、合同双方此前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口头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对买卖双方相关权利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卖双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交易习惯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居间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交由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备注条款:

卖方:

买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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