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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程律师
谢建程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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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贡献大小分割共有房产

婚姻家庭2013-07-27|人阅读

按贡献大小分割共有房产

案情介绍:

2009年1026日高某夫妇和其儿子的的女友李某以银行按揭方式共同在昆明市购买一处房产,李某为所有权人,高某夫妇为共有人。2010120日高某夫妇的儿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12917日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法院调解离婚。据此,李某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法院要求分割其共有的房屋。

案件结果:

一审: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故本院确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值的三分之一对价分割诉争房屋、、、结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房屋价值55万元,扣除尚未偿还的257080.37元贷款,房屋仍余价值292919.63元,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97639.88元作为对诉争房屋享有份额的相应折价。诉争房屋归两被告所有。

二审:一审判决出来后,两被告不服,并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俗称该套房屋,是因两夫妇年纪大不能通过银行按揭购买,其儿子也有一套房屋按揭。所有才用李某的名字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的首付全部都有其支付,故这样的分割是不公平的。

二审开庭后,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13)昆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将综合考虑共有财产的实际管控情况、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加以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共有确认房屋现值55万元,扣除贷款余额257080.37元后的现金价值由被上诉人李某享有25%,由上诉人高某夫妇共同享有75%。、、由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份额现金价值人民币73230元。

代理花絮:

一审判决出来后,代理人并和高某夫妇一起收集到购买诉争房屋支付首付的证据:银行转款凭证及原房屋的收据。并找到当时促成房屋买卖的中介结构的居间人,要求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分割共有物,没有协议,按等额分割,并考虑对共有物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要求法院在分割时按照“贡献大小”这一原则进行分割,即上诉人多分,被上诉人少分。这一代理意见也得到二审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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