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苟三元律师
苟三元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争议2012-05-26|人阅读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情况、工作表现、胜任能力等方面,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2、在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留用劳动者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办理都会比较顺利。3、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办理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4、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签手续办理完毕。6、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7、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8、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9、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10、如果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约定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中予以说明。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