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拥有以下辩护权利:一)知情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节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及时告知辩护人。
二)阅卷权: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三)出庭权: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出庭时间,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时间的,法官可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允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