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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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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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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公司上诉昆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4-04-20|人阅读

---不锈钢变成“生锈钢”谁之过?买方起诉获赔14万元!

【撰稿】本案被上诉人昆明某公司代理人 李建明律师

【案情概要】

2006年6月昆明某公司向云南某公司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板材,合同中约定不锈钢材质需与合同约定一致,之后。某公司与新疆乌鲁木齐某公司订立100套智能广告机阅报栏承揽合同,某公司已将该100套智能广告机阅报栏制作并安装于乌鲁木齐市。 2007年1月乌鲁木齐某公司向昆明某公司提出,其安装于乌鲁木齐的智能广告机阅报栏主体框架外表不锈钢出现全部严重生锈的质量问题,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昆明某公司安装制作的乌鲁木齐晚报阅报栏上201不锈钢材料的化学成分不合格。

【一审庭审争锋】

昆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云南某公司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合计22万余元。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关鉴定,该阅报栏上的201不锈钢钢板的化学产品不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

1、云南某公司作为出卖人,除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数量交货外,还对其所交货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2、云南某公司在认可其已向昆明某公司供货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认为昆明某公司使用在乌鲁木齐晚报阅报栏上的201不锈钢产品不是云南某公司所供,该举证责任已转移至云南某公司中,即其应举证证实其所供201不锈钢产品与乌鲁木齐晚报阅报栏上的201不锈钢产品非同一产品或有显著差别。本案中,云南某公司对此并没有进行举证,只有己方陈述,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3、云南某公司所称双方合同约定的是生产厂家的标准而非国家标准的抗辩观点,首先,云南某公司没有提供生产厂家所用的是何种标准,其次,不锈钢钢板是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即便生产厂家有标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故云南某公司此观点亦不能成立。至于云南某公司所称昆明某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即视为认可产品质量的观点更无相关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公司经济损失144270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争锋】

一审判决宣判后,云南某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云南某公司二审中诉称:

1、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生产并安装于数千里之外的阅报栏的201不锈钢板材(已经生锈),与上诉人出卖给被上诉人的201不锈钢板材是同一批板材。

2、上诉人将货物运送到被上诉人处时,被上诉人已完成验收,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可以认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

被上诉人昆明某公司答辩认为:

1、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的374张不锈钢板材已经制作并安装于100套智能广告机阅报栏。

2、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已经证实上诉人卖出的板材不合格。一审中上诉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了鉴定书结论及附件的真实性。

3、被上诉人对板材的验收,仅是对型号、表面平整度、光洁度等可以用一般检测手段检验的部分进行检测的一般性验收,而不包括对不锈钢的化学成分的专业性验收。

4、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因为买方一般性验收而免除。

5、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安装的不锈钢板材与上诉人卖给被上诉人的板材不是同一批货物,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本院认为:

1、从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看,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购买了长度3660MM的201不锈钢板材后,安装了阅报栏,该阅报栏的不锈钢板材经过鉴定化学成分不合格。被上诉人二审中新提交的证据对被上诉人一审中的主张进行了补强。

2、上诉人认为不能证明生产阅报栏的不锈钢板材就是上诉人出卖给被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正如一审法院所述,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3、被上诉人在收货的时候虽然进行过验收,但对于不锈钢板材的化学成分,被上诉人无法进行当场验收,作为出卖人的上诉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上诉人虽然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上诉人也不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上诉人出卖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4、因此对于一审判决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本院认为正确。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3185.40元,由上诉人云南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本案被上诉人昆明某公司代理人 李建明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云南某公司违反了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承担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赔偿责任。本案庭审对抗激烈、判决书分析说明充分,举证责任分配公正。

【法律文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 (2008)昆民五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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