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幸福村,身份证号 41040219xxxxxxx02X,电话 15xxxxxx89.
被申请人:周某,男,1978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现在南阳监狱服刑,身份证号 41292919xxxxxxx45X。
申请事项: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网上认识,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女儿周荧。但在婚后8月13日被申请人因诈骗别的女人被抓判刑入狱。经查被申请人在南阳市唐河县民政局于2009年7月21日与徐某登记,被申请人既没在唐河县民政局与其妻徐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未在唐河县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申请人才得知被骗,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与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属重婚,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新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无效。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 告 :刘 某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