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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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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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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用债务吗?

损害赔偿2012-08-12|人阅读

在实务中,常处理这样的案例:夫妻离婚后,双方共同被交通事故受害人告上法庭,索赔因一方交通肇事所欠的赔偿款。因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另一方常拒绝承担。这该怎么办呢?这得结合实际情形具体分析。

案例一:女方个人开车上班突发交通事故,负全责,为此需支付受害人赔偿款合计5万元,因故未支付。夫妻离婚时笼统约定,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对交通肇事赔偿款没做出安排。

案例二:夫妻婚后为生计买了一辆运营车由男方专门负责,一次出车时不小心撞伤人,后经交警调解,需支付受害人住院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0多万元。夫妻离婚时也未对赔偿款作出安排。

上述案件受害人都一纸诉状,将二人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案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笔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交通事故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一方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法属于一方个人责任,应为个人债务。故依法判决五万元赔偿款由女方承担。

案例二,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跑出租的收入是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的,因交通事故而出现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二人离婚之前,也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判决此十万元的债务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之所以作如此判决,是由于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所欠外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9)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4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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