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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律师
徐浩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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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制作调解书时的注意事项

离婚2012-10-30|人阅读

之所以想写此文,主要是一远一近的两个案子,让我在和法官共同拟定调解书的时候,有了新的经验:调解书中说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争取在庭审笔录或询问笔录中加以明确。

案例一:两年前在通县有个案子,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和解意见:孩子归女方,共同房产也归女方,女方应给男方房屋补偿款,男方用这笔补偿款来直接冲抵孩子扶养费,这样就两全其美了:女方不用掏那么多钱给男方了,男方也不必每月给抚养费了。这是当事人的本意。但在法院最后出的调解书中却并未详细说明此情节,只是说:一、房子归女方所有;二、孩子由女方自行抚养。看上去也没问题。可离婚后没几天,女方就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抚养,说调解书上没写男方给抚养费,现在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无论从当初的本意上讲还是“自行抚养”的字面意思来讲,女方都是在耍污赖了,可最终法院还是象征性地另外让男方每月付三百元的抚养费。

案例二:我一亲戚的事儿,男方因有外遇生子的过错,所以什么也不要,净身出户。其中对平谷的一块承包地和地上房屋也全部归女方所有。在我事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里这样描述:该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物所有权,均归女方所有,但大屯法庭(现在奥运村法庭)的法官在调解时说,你这农村承包地上的自建房,没有房本,我不能给你写所有权,只能写归女方居住使用。现在问题出现了,该地拆迁了,村里给了上百万拆迁款,包括房屋补偿款,男方这时出现了,说当初法院的调解书上写的是房屋归你居住使用,并没写归你所有,所以房屋的拆迁款里有他一半!此案已进入诉讼程序。

基于以上经验,昨天在崇文法院的调解过程中,我就把当事人保护得非常严实。和案例一的情况基本一样,拿房屋补偿款充抵部分抚养费。我当时提了很多要求,但法官说没法这么详细在调解书里体现。那我说就清楚地写到庭审笔录里,法官说这样可以。在确定庭审笔录时,我又先后要求改了四遍,直到文字表述非常清楚准确为止。徐法官态度一直非常好,她说她月收入才三千多,而我这当事人月收入四万多,每月抚养费能给到一万五,足以让她这辈子都不会忘记这个案子的。最后,我和徐法官说一定要帮我把庭审笔录复印一份,和调解书一并寄给我。这样,在调解书里没有体现的内容,在笔录里就有了充分、明确的表述,而且这么高的抚养费,能保证男方至少十年内不怕女方再起诉要抚养费了!

所以,这小子很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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