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前段时间迷上上网,并且在网上与一女子结为夫妻。黄某的妻子知道后,和他大吵了一架,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把黄某的上网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要求5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黄某认为自己只是好玩,才在网上结婚,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作出对不起妻子的事,这样还要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属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情况,无过错方才能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除具有自身特殊性外,也应当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而言,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具体要件:一是必须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物质上的损害一般较易理解。而精神上的损害主要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物质上与精神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是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只要是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不管过错方出现过错是由于何种原因都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配偶一方对过错产生具有某种促进作用而推脱赔偿责任。网恋并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情形,所以即便一方网恋给另一方造成了伤害的,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黄某网恋的行为给其妻子造成了伤害,但是网恋并不属于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说,黄某妻子要求的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