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假售假的销售假烟案件中被查获的未实际销售的假烟,以往未曾实际销售过且不能证明拟销售的确定价格的,应按主管部门鉴定的真烟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以往确曾实际上销售过的同类假烟,如果不能以合同约定方式证明明确的拟销售价格,以往的销售价格应作为被查获的假烟的拟销售价格,对于不同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有差异的,可取最低销售价格就低认定货值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五万元)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