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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周律师
林奕周律师
广东-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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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了生效判决的再审代理词

债权债务2013-12-22|人阅读

代申请再审人XXX诉与被申请人农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提审一案

代理词

一、我方认同检察院所提出的抗诉意见。

原审将必须另案审理的不同的诉予以合并审理并一并作出判决,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因此,对原审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关于申请再审人XXX的父亲XX是否存在向被申请人借款及是否对其进行催收等问题,以及XX的遗产如何被继承、继承人又如何在接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XX的相应债务等问题,与本案分属于各自独立、互不牵连、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主体,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诉,应当另案分开审理。但是,本案原审没有将上述这些诉另案分开审理,而是合并审理并一并作出判决,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对原审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本案应当认定:原审公告送达无效,即原审未向申请再审人XXX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剥夺了XXX的所有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因此,在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撤销之后,应当重新赋予XXX依法享有的全部的诉讼权利,包括出庭和抗辩权

原审在没有查明XXX是否下落不明、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是否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违法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XXX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该些送达公告中也遗漏了起诉要点及没有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不具备送达公告的法定形式。原审这种违法的公告送达方式,致使XXX无法出庭进行诉讼活动,在实质上剥夺了XXX包括抗辩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因此,应当依法认定原审的上述公告送达均无效,即原审未向申请再审人XXX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但是,原审却在未向申请再审人XXX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进行开庭审理及作出判决,剥夺了XXX的所有诉讼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因此,在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之后,本案应重新赋予XXX依法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出庭及抗辩权。

三、本案抗诉机关未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诉,是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表明XXX已经丧失或放弃了其在原审中还没有机会行使的诉讼时效抗辩权;XXX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依然存在,是否行使应由其在本案再审中自行决定

本案抗诉机关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诉的问题,是因为诉讼时效属于实体权利,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当由当事人XXX自行决定,抗诉机关不能代为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当XXX在原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并受到原审的错误否定之后,抗诉机关才能对此提出抗诉。但由于申请再审人XXX在原审中无法行使该项抗辩权利,抗诉机关无法得知XXX是否决定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其抗辩是否会受到原审的否定,因此,就不能对此提出抗诉,而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权,由申请再审人XXX在接到再审通知到庭之后,自行决定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因此,本案抗诉机关未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诉,并不表明XXX已经丧失或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即是说,XXX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依然存在,是否行使应由其在本案再审中自行决定。

四、由于申请再审人XXX在本案再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对被申请人关于请求判决申请再审人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是:

1、申请再审人XXX19951222向被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日期为19966221998810申请再审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日期为19981224。然而,两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在借款到期后均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申请再审人催讨,直至起诉前也一直没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的上述债权早就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2、被申请人在所提交“贷款催收通知书”共八页,其中有四页是发给XXX的,另四页是发给XX的。但是,这些“贷款催收通知书”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向申请再审人XXX催讨过借款及利息,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向XX催讨过借款及利息。理由是:

首先,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这四页“贷款催收通知书”均是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根本没有申请再审人XXX的签名。既然没有申请再审人的签名,就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有向申请再审人催收过借款及利息。

其次,这些“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的指模,也都不是XX的指模。被申请人虽然单方在旁边注明系“XX的指模”,但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这些指模依法不能认定为是“XX的指模”。因此,这些“贷款催收通知书”也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曾向XX催收过借款及利息。

因此,被申请人在所提交的八页“贷款催收通知书”均缺乏证据效力,依法都不能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基于上述,本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再审人归还其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因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原审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在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之后,本案应重新赋予XXX依法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对被申请人请求判决申请再审人XXX归还其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支持和采纳。谢谢!

2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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