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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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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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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曹某某诉李某某装修款纠纷案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5-02-07|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曹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装修款纠纷一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第一,被告的答辩及反诉自相矛盾。被告认为原告非适格主体,与原告不存在合同。那么,又如何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呢?既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必然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从被告自相矛盾的答辩及反诉中,可以看得出:被告是早已知道并认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是早已知道并认可原告为施工方的。第二,被告反诉所称的质量问题。原告一直在被告的全程密切监督下施工,完工之后,被告以及其酒店领导亲自验收,表示满意。现在,酒店投入使用已经两年,被告也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早已过了约定一年的质保期。现在当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装修款时,被告再拿质量抗辩,属于不诚信的表现。退一万步说,就算被告在有效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也应该以有权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第三,本案的背景以及来龙去脉。之前,原被告经过索某某的牵线在郑州市认识,并达成合作意向,但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根据索某某为酒店做的设计,原告为被告的酒店做的初步的预算是184万元多,优惠之后为175万元多,质保期为一年。201210月开始施工。施工之后,又增加了门头以及电梯等预算,最终的预算达到2132480元。这些预算都有李某某的签字确认。20132月装修完工。之后的装修款,李某某有一部分打给原告,有一部分打给索某某(约70多万)。被告以有一部分款项打给索某某,主张是和华天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此主张显然不能够成立。此主张首先忽略了大部分装修款打给原告的事实。从这部分装修款打给原告也可以看出:被告是早已知道并认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是早已知道并认可原告为施工方的。打给索某某的部分款项的性质。索某某只是**公司的一个员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索某某的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退一万步说,就算索某某属于职务行为,也只能说明,**公司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再者,打给索某某的款项,一部分属于索某某为酒店的设计费用,一部分属于原告给予索某某的介绍好处费。2013610,原告为剩余装修款问题,到被告办公室去讨要。经双方核算,还有余款161986元,加上质保金10万,一共26万多。被告书面承诺,每月25号付贰万元整。原告作为友好表示,也承诺只要求被告支付25万即可。但之后,被告却一次次食言。从被告给原告的书面承诺中,同样再次可以看出:被告是早已知道并认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是早已知道并认可原告为施工方的。第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并且合同大部分都已经履行,只有一小部分尾款没有得到解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律师 2015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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