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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昌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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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基本知识

其他2018-08-18|人阅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的基本知识

一、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注释: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义务,未投保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及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般指年审)。并且,未投保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的损失。

二、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司法实践: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注释: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赔偿对象为遭受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害的第三者,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损及车上人员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

三、投保人遭受被保险机动车致害,交强险是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注释: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只要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即属于第三者),且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应当赔偿其损失。

四、交强险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根据上述规定,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第三者的损失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后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五、交强险赔偿的具体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释:受害第三者的损失超过交强险上述具体限额的,超出部分按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后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按以以下限额赔偿: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七、交强险可以赔偿多少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注释:交强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一年的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无论发生多次交通事故,每次的赔偿限额都是一样的(责任限额请阅读第五点和第六点)。

八、交强险无需赔偿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注释:受害人自杀或自残行为是不被法律所提倡的,如果自杀或自残都可以获得赔偿的话,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交强险制度的施行。

九、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毒驾、醉酒驾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肇事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注释:上述四种情形造成受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不赔。并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人身损害损失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赔偿责任最终由侵权人来承担。

十、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如私家车跑“滴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是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交强险仍然要赔,但商业三者险就不一定。

十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驾驶人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受害第三者的损失。

十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一)、“中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截至2018年1月,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5年来,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以上三段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

(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有争议的,交通警察部门会按普通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肇事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检验以确定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三)1、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该规定2019年4月14日前仍然有效)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一般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如任何一项超标均被鉴定为机动车):

A、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B、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C、电机功率应不大于240W;

C、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2、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该规定2019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一般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如任何一项超标均被鉴定为机动车):

A、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k m/h;

B、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5k g;

C、电机功率应不大于400W;

C、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以上列举的技术条件仅供参考,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做出认定,再由交通警察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予以确认。

(四)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如果电动自动车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即使该电动自行车没有投保或者无法投保交强险,侵权人及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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