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转卖房屋所签合同仍有效,履行不能须担责
房地产2018-05-01|人阅读
案情:2005年,W先生花了14万从J女士手里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两个月后,W先生又将自己购买的这套尚未取得产证的安置房作价15万元转卖给了C先生,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发下来以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初,涉案房屋产证已经下来,且此时的房产仍然登记在J女士名下。但是,C先生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2011年3月,C先生因病去世。同年4月,J女士又与X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了X先生。办理完过户手续后,X先生拿着房产证找到C先生的妻子,催促他们赶紧搬离。“X先生找到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我们的房子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了” C先生的妻子说,“我当时就给W先生打了电话,要求他跟我去办过户。那会儿我才知道他卖给我们的房子根本就不在他名下。”而W先生却辩称,C先生买房时就知道房产是登记在J女士名下的。“2009年产证下来的时候,我还安排C先生和J女士见了面,想协助他们办理过户,但当时C先生不愿办。”W先生说。他认为是C先生自己拖延办理过户才导致J女士有机可乘,将房屋又转卖给了X先生,所以过错在C先生自身。法律分析:W先生与C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W先生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应当对买卖标的物负有权利担保责任,即担保自己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虽然,C先生未及时办理过户,客观上导致了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结果;但究其根本,之所以无法过户是因为W先生不具有房屋处分权,故W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W先生赔偿C先生的妻子各项损失68万元。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确定出卖方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是熟人之间的买卖也应如此。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购房者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拥有房屋完整的处分权。没有房屋处分权的人是不能对房屋进行转卖的。本案中的W先生在未取得房屋完整处分权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卖给了C先生,从而导致C先生的财产损失,故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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