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唐军芳律师
唐军芳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离婚律师(一-三)

婚姻家庭2014-09-02|人阅读

离 婚 律 师(一)

据说最近有一部叫《离婚律师》的电视剧很火。虽然我也算是一名资深的律师了,但我从来都认为:离婚干嘛要请律师。离婚不就是“拆人家”吗?哪有“拆人家”拆不掉的,还需要律师帮助“拆”吗?

既然《离婚律师》火了。那么,说明大伙对“离婚”还是极感兴趣的,于是,我也来说说“离婚”,说说“婚姻”。

原始社会,人与人,最初只是一种自然的联系,两性相互吸引并繁衍后代(当然,这时的人类已经发展到了高级阶段)。这是由人的自然(天然)的属性决定的。同时,在这种“两性相吸,繁衍后代”的自然联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有意识的联系就产生了。男耕田、女织布;男狩猎、女做饭;逐渐发展成社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的本质(自然)属性,就是生而自由;但发展成了社会,而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大家(集体)的自由,就会限制乃至剥夺个人的一些自由,这就需要法律、或者最初形成“契约”,也就是合同。法律或契约的目的,就是规范大家的行为,限制个人的自由。当然从顺序来看,先是“契约”约定你可以这样做,他不可这样做。然后,法律就逐渐产生了。现代婚姻制度的建立,说白了,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来逐步规范男女之间的关系。

我就始终认为,婚姻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或叫契约。《婚姻法》就是事先拟订的“示范合同”。男女双方要想签订这个“示范合同”,一般要做两件事:1、到婚姻登记部门去领一个叫“结婚证”的“红本本”,这在合同法上叫“登记生效”;2、召集大伙吃上一顿,向大伙宣布“俺们住一块了”。

事实上,双方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后,都会对合同的结果有一个期盼,这就是履行合同的问题了。但是,双方在履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一方不想履行了,或者履行不了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日子过不下去了”,或者离签订合同时的“期盼”相去甚远。

这样一方或双方都会去找帮手。于是,离婚律师出现了!

鲁云亮

2014.8.25

离婚律师(二)

昨天,因记者采访,要我说说《离婚律师》。我虽说没有看过,但采访结束后依然写了一篇“离婚律师”。我们的唐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唐律说法”中进行了发布。我也就将其放入了“朋友圈”,没想到的,平时我发布的一些自认为很有水平的观点,反应平平,但“离婚律师”则引起了热议。他们认为,我写的太简单,不“杀念”(过瘾)。看来,“八卦”是人人都喜欢的,于是,就有了“离婚律师(二)”。

我们说《婚姻法》,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那么双方进行了“登记生效”,招集朋友吃一顿“住一块了”。就必须按照《婚姻法》或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可问题是每对男女都有各自不同的经历、背景和学历,包括习俗、习惯。于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就绝不是我昨天说的“拆人家”谁不会?有时候,要弄明白谁是自己的“丈夫”,或者谁是自己的“妻子”。可能都会大费周章,这个时候就少不了“离婚律师”了。

举个例子,上世纪90年代末,一名到城里打工的男人(我们称其为小A吧)。因某事杀死了工友。于是,他不敢和家里的妻子联系,独自一人亡命天涯。在“亡命”的过程中,他捡到了一张小B的身份证。而小B的身份证是在某个偏远的小县城。于是,小A灵机一动来到这个县城。他试着用小B的身份重新办理一张新的身份证,居然成功了。他拿着有自己照片但其余信息是小B的“身份证”开始了新的生活,并且认识了C女。并到C女的家乡登记结婚。但是2010年小A因杀人之事落网。于是问题出现了。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件

欲知后事,请看“离婚律师(三)”。

鲁云亮

2014826日

离婚律师(三)

A落网后,对于C女来说,她是和一个叫“小B”的“小A”结的婚。但是在法律上,也就是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来说,C女是“小B”的合法妻子。这种情况的处理,因为正巧小A在家乡有一个妻子,那么,解决起来也算是不太难。好在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件,如果是俺编的(昨天就有许多人问我:“真的吗?”)那么,俺一定会说小A是单身。这样,问题又复杂了。那么好吧,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俺就再说一个真实的事件。

1996年,贵州女子,我们叫她银花吧,她到某市打工,结识了当地的农民叫土根。双方很快同居了。注意,他(她)没有签订“婚姻合同”,并且还生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11年过去了,2007年,土根家要进行“新农村建设”。于是,商量还是去领那个“红本本”吧,否则,征地拆迁可能要吃亏。于是,他们去办“红本本”了。结果俩人大吃一惊。登记机关的人员告诉银花,你在1995年就与一名叫阿福的男人领了“红本本”。

银花当场叫起来:“阿福是我姐夫,怎么可能!”但事实确实是,1995年银花的姐姐金花用妹妹的名义和阿福结婚了。

现在的问题是——姐姐金花早就失踪了。

大伙对小AC女,银花和可福的问题,怎么看?相信大多数人的直觉是,他们婚姻是有问题的。

好吧,那么到底是什么问题?

俺本想在这又来一个“下回分解”。因为昨天就有人对“离婚律师”(二)提出“太短了,不过瘾”。

那么,我们继续。他们的问题大致涉及三种情况:1、无效;2、撤销;3、离婚。先看看《婚姻法》、“示范合同”是怎么规定、约定的吧!

无效的情形是(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种规定本身就有在逻辑上的问题);(4)未到法定婚龄的。

撤销的规定是“因胁迫结婚的”。

离婚我们就不必说了。

大伙明白了吗?对于小AC女,前面我说了,小A家乡正巧有妻子。可以认为是“重婚”。但是,慢点,“重婚”是“不告不理”。如果家乡的妻子和C女都不告,她们说,“认了”。那将如何是好!没问题,这样认为的,一定是个具有现代先进法治理念的人,如同俺,理由无非是;男女之事是私密的,无需国家的公权力干涉。但是,现在就算她们“认了”,警察也会说“我们不认”。

阿福呢,她的妻子是一个叫“银花”的金花,“示范合同”中的无效好象没有这种约定。撤销呢?没人“胁迫”他们登记。但叫“银花”的女人和土根生活在一起,阿福先前生活的人是叫“银花”的金花。

那么,他们应当“那能”(怎么办)?

请关注“离婚律师(四)”。

鲁云亮

2014.8.27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