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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芳律师
唐军芳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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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四-七)

婚姻家庭2014-09-02|人阅读

离婚律师(四)

俺们继续。从法律与“契约”层面上看,金花并不是阿福的妻子,也就是说,合同登记(法律)对金花没有约束力。反而对银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1994年之前,我们还可以认为金花和阿福是“事实婚姻”。现在,如果非要给之前金花和阿福的关系下个定义,那只能是“非法同居关系”了。

这事对于银花来说很严重,她有一个叫土根的“非法同居”的男人,还有一个孩子,还有一个叫阿福的男人是自己的丈夫,尽管之前她一直把阿福叫“姐夫”。于是,2007年底通过“离婚律师”的帮助起诉婚姻登记时候要求撤销与阿福的婚姻登记。这位“离婚律师”自然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法院明确告之,找不到撤销可适用的法律,如果你们坚持把案件打下来,结果是驳回。要么你们撤回起诉,可能还有其他机会。一旦驳回,你们又多了一把锁。无奈银花撤回了起诉。

一招不行,再来一招。那么,“就算是阿福的妻子,我们现在离婚总可以吧。”但是,这样,银花会变成“二婚”。但这时,她也只能认了。于是,起诉离婚,“拆人家”。没想到,问题又来了。如果法院判决同意“离婚”,那么必须先从法律上承认他们之间的婚姻合法。这明显是会给人留话柄的,法院可是司法机关。这时,银花几经周折通过关系找到了俺。俺虽说不是“离婚律师”,从来都不是。但俺依然给银花出了一招,我问“阿福态度如何?”。银花说:“阿福从来只认为是我姐夫。”于是,我说:“这样你把离婚的案件撤回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先离婚,然后,你和土根再结婚。”自然,银花的问题解决了。(庭外调解和庭内调解表面看是一样。但法院调解书同样涉及“婚姻合法”的问题。)

大伙可能觉得,这样简单的办法我也会。并且,并且银花和阿福的登记明明有问题,怎么法律就没办法了?法律是不是有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我们“唐律说法”的版主唐律师也是这样说的。

俺要说的是,世上的事找对了方法永远都是简单的,人人都会做。还有,我们假设,如果阿福对这个小姨子有想法呢?反正金花也找不到了,那怎么办?这也是我们许多“离婚律师”所关心的。他们心中有一个“结”。为什么,明明是登记机关把A登记为B。这叫行政错误,就不能撤销了,就不能认定无效了?

大伙不要捉急,俺自然是有“说头”的,请关注“离婚律师”(五)。

鲁云亮

2014828

离婚律师(五)

昨天说到,如果阿福对小姨子有想法怎么办?反正金花也不在。法院也找不到“撤销”和认定“无效”的可适用的法律。这里,俺再教大伙一招。其实不难,银花及银花的“离婚律师”完全可以换一个思维,不要纠缠“婚姻”的问题。大伙想想,金花用银花的名义和阿福去登记结婚。这种行为的后果,损害的是银花的合法权益。既然是“损害”了权益,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考虑民法上的“侵权之诉”。我们暂不说登记机关对此有没有“过错”(责任),金花和阿福肯定是有过错的。依据这一思路,银花完全可以告金花和阿福,顺便要把登记机关带上,用最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无论是何种律师,哪怕是刚入门的“菜鸟”实习律师都知道,要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必须“搞掉”银花和阿福的婚姻。否则,这种“侵权”状态将一直持续下去。

会有人敢说,金花和阿福没有侵权吗?

这是银花如果遇到姐夫对小姨子有想法,又不愿“协议离婚”的方法。这个方法还有一个好处是,银花“二婚”也可不认了。大伙明白吧!

律师这“玩意”,有时真有点象医生(大夫),好大夫把病给治好,差大夫把人给治死了。大伙看医生就得“碰大运”,碰(赌)对了“生”,碰(赌)错了“死”。俺这话可能有些过,但目的是给大伙提个醒。

好吧,昨天我说过,许多律师,包括大多数人心中有一个“结”:明明是登记机关把A登记为B,登记机关肯定有错,咋就不能撤销和认定无效?如果真是这样,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出问题了。要我说:我们的法律没有出问题,是你们(他们)的思维“出问题”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我在“离婚律师”(一)中说“婚姻”是签合同。但这种合同涉及到人身权利,和我们常说的“商事合同”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大伙想想:你能委托别人帮你结婚吗?你完全可以委托(授权)朋友,同学、同事帮你收快递,你绝不可能委托(授权)他们帮你结婚。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真有人委托(授权)别结婚,我也无话可说。

下一期,我就再说一个不小心委托(授权)他人“婚姻”的事件。或许这个事件,会想大伙解开上面所说的“结”。

请关注,“离婚律师”(六)。

鲁云亮

2014.8.29

离婚律师(六)

前二天是双休日,所以“离婚律师”也休息了两天。没想朋友圈中已有人催了:第六篇怎么还没写?并且,还有朋友提出写的时候应该加点“文学料”。说实话,我对“文学”的理解是很单薄的。我一直认为“文学”无非是“圆圆的大眼”,“修长的身材”,配之“风花雪夜”之类。

开个玩笑,俺言归正传。

上一期,我们解决了“银花”的问题。但依然在,特别是在有一些法律常识人士的心中留下了一个“结”,即:明明是登记机关把A登记为B,婚姻登记机关明明错了,怎么就不能撤销和认定无效?

请大伙往下看:B(新的男性角色)最初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到年龄就和家乡的一女子(我们称原配丫吧)登记结婚。并且也是很快生了儿子。但B是个不安分的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他就“下海游泳”,几经沉浮,因初期“水性”不好,创业艰难,赔多赚少。原配丫便多有抱怨(俺要提醒各位女士,但凡不安分的男人,成功的机率基本上都在69%以上),没几年就“过不下去”了。于是,双方解除合同,离婚,儿子小BB的全部家当归原配丫。

B只能穿着短裤只身闯荡上海滩。在这期间,B结识了一个沪上女子,这个沪上女子并非那种新上海人,而是那种“孙柔嘉”式上海女子。也许是B“修长的身材”之类加之沪上女子的眼光,他们双方共同创业,很快B成为身份过亿的富翁(当时还不习惯叫“土豪”)。他们也就水到渠成于2002年上半年到B的家乡去“登记生效”领“红本本”了。但因材料不全需要补齐。事后,材料补齐后,B的表哥代为领取了他们的“红本本”。或许因为B和沪上女子已亲自去过一趟登记部门,或许B是个土豪,或许当时比较流行“人性化服务”(现在也流行),反正是婚姻登记机关违反了结婚必须“亲自到场履行手续”的规定为他们领发了“红本本”。过几天,B和沪上女子在家乡举办了“土豪式”的隆重婚礼。

然而婚后半年,B被查出了医学上称之为“一个字”的病,很快,沪上女子失去了丈夫。但是几个月后,沪上女子生下了一个“千金”。

接下来所发生的事,就很有“文学”味了:沪上女子和B 的家人讨论亿万家当的时候,B的母亲突然反目,不认这个儿媳了。前面,我说过,“沪上女子的眼光”,但是,她忘了很关键的一点,B到底是“小地方”出生的人,其家中的长辈就很有“重男轻女”的思想,B之前和原配丫留下了一个儿子,而现在沪上女子自己生下的则是一个“千金”。这或许就是“反目”的原因。说到这里,我突然有一个建议:但凡今后女子选丈夫,或男子选妻子,之前最好出钱咨询一下有文化的律师意见,这样,或许会催生一个“结婚律师”的群体。当然,俺肯定是不在“结婚”或“离婚”律师之列的。

沪上女子是反复沟通,万般无奈。

请关注“离婚律师”(七)。

鲁云亮

2014.9.1

离婚律师(七)

沪上女子万般无奈,自然想起了律师。律师给出了一个常识性的建议,到法院打“继承权”官司。于是,上海某中级法院受理了据说是在当年沪上“遗产纠纷”最高数额的官司。

法院受理后,很快遭到了“阻击”。并且,这个“阻击”从“战术 ”上讲是极成功的。“阻击”来此B母、B的原配丫及儿子小B。他们到婚姻登记地的法院把婚姻登记机关给告了。理由大伙都应该知道,那就是: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履行手续”。沪上女子的结婚是由B的表哥代办的,违反了规定,是行政违法行为,要求法院撤销其结婚证。自然,在这个案件中,沪上女子是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上海的法院只能中止沪上女子提起的官司,等待B家乡法院的审理结果。沪上女子的命运及上海法院对“继承权”纠纷案件“失控”了。命运也就掌握到别人手里。

也许大伙要问,这和银花的情况有些相似,当时银花为什么不这样告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也是这样告了,结果会怎样?哈哈,这就是我说的大伙的“结”。我在讲金花、银花、土根时说过,“无效”是怎么回事?“撤销”又是怎么回事?但是,俺并没有把无效和撤销串在一起讲。事实上,现在我们有许多的律师包括法官,可能还有些法学教授,都不能很精准的判断“无效”和“撤销”。所以,我反复讲这是大伙的“结”。这个“结”可能是因为大伙以为,“无效了自然就撤销”,这话现实中好象没有问题,但在法律上则是两回事。

B家乡的法院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法院认为:隆重的结婚仪式仅是民间的习俗(话不错,但我认为写句判词的法官没有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当事人结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B和沪上女子的结婚证是由B表哥(别人)代为申领的。登记机关准予结婚并颁发了结婚证,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其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B和沪上女子之间的婚姻无效,结婚证应予撤销。

这样的判决,大家是不是觉得很有道理,很开心!俺错了吗?

昨天,俺建议:但凡今后女子选丈夫,或男子选妻子,在“选之前”最好找个有文化的律师咨询一下,这个建议一提,引起了热议。大伙千万不要误会,以为俺是说自己“有文化”,但是,俺对“女子选丈夫”还是有些“理论”和“数据”的。

中间,打了瓶酱油,沪上女子到底应该“那能”?

请关注“离婚律师”(八)

鲁云亮

2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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