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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桀律师
吴桀律师
江西-九江
主办律师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没那么容易构成(辩护词一篇)

其他2012-09-03|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A家属委托,指派吴桀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高A欠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性,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无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高A知晓高B未支付跑关系费用。高A在其供述中一贯供述,2007年其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被提起公诉,期间高B在外为其疏通花费大量金钱,具体项目其弟弟在xxx村两会时列了出来。公诉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高A明知高B未花费跑关系费用而同高B一起向xxx村委会要求负担该费用。

2.被告人高A要求xxx村委会补偿其为处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罚金及人情费系事出有因,不同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A作为时任的xxx村委会主任,为了支付安置点建设资金及新农村建设资金,搞活村里经济,在未办理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外出售了用于灾后安置的宅基地,得款后全部用于灾民安置点建设、新农村建设及村委的正常开支,这一事实已为(2007)瑞刑初字第145号判决确认。正因为如此,高A遭受刑事处罚系因公而致,其要求xxx村委会负担其家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符合一般的社会心理,具有合理性,正如其在供述中所称,其要求xxx村委会负担上述费用性质上属于“补偿”。结合上述事实,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被告人高A要求xxx村委会负担上述费用,目的在于补偿自身为村里谋利而导致的损失,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村委会金钱。

二、xxx村委会将其对王某、王某某享有的宅基地价金款交由高A、高B收取,系村委会干部集体自愿决定的,公诉机关称“迫使村里答应给予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1.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的基本结构为: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已如上述,高A兄弟要求村委进行补偿符合情理,其在判刑后找到徐C,只是同其交涉,并未采取任何胁迫手段。徐C之子与高B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徐C的言辞肯定不会倾向于高A、高B。即便如此,徐C的陈述也未表明高A、高B对其采取了胁迫手段。徐C称:“他们(高A、高B)到村里来找我要钱,理由是我为村里的事坐牢当时村里没有钱,我也没有表态答应,天天跑去跟我吵,我就开会并邀请办事处的蹲点干部蔡P参加,开会商量这事”。从中可以看出高A、高B并未对徐C实施任何胁迫。况且,决定将王炎枝、王蕾蕾的宅基地价款交与高A、高B收取是经xxx村两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到场人员,包括湓城办事处xxx村的蹲点干部蔡泽莹及村委的其他干部均未提出反对意见。不知公诉机关从何以得出被告人高A实施了胁迫行为,使得诸多在场的村委干部噤若寒蝉?

2. xxx村委会对高H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所支出律师费、罚金及人情费用亦予以确认并同意负担。高奉普是否也采取了胁迫手段呢?如果没有,则是否表明高A的费用同样是xxx村委会自愿负担的呢?如果有,侦查和公诉机关对高A兄弟与高H不同的处理方式大概表明:高A、高B所主张的大部分费用是子虚乌有的,而高奉普的费用是实实在在的,所以高A、高B构成敲诈勒索,而高H的行为是正当的,至少不具有刑事可责性。即便依照该逻辑,在无法证明高A已经知晓高B并未支出上述费用的情形下,也应认定高A的行为同样不具有刑事可责性。

三、高A、高B拆除xxx林场老宿舍,系依据其与xxx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出的行为,具有正当、合法性;其将xxx村排涝站排水管运至xxx林场,仅为对村集体财产的改良,即使不构成改良,也仅能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对待;高A加盖仓库之行为,至多定性为违章搭建,而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1.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提供的《山地租赁合同》可知,被告人高A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受到刑事处罚后,村委会考虑到被告人高A无事可做,将xxx林场租赁给被告人。依据《山地租赁合同》第四条,高A可以拆除xxx林场老宿舍,只是需要给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因此高A拆除xxx林场老宿舍,是得到xxx村委会授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正当性。

2.被告人高A在承租xxx林场后,为提供收益,可以对该林场进行改良。xxx村排涝站属于xxx村集体财产,因为年久而处于废弃状态。高A将该排涝站的排水管运至xxx林场修建道路,系对集体财产的改良,该排水管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且有利于xxx林场的开发,并未损害xxx村集体的利益。至多是未经xxx村委会准许而作出,但该行为也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而绝不能定性为强拿硬要。

3.A占用已被征用的土地修建仓库并租用于他人,该行为仅属于一般的违章搭建,对被告人处以行政处罚,进行罚款、强制拆除即可,而不能界定为刑事犯罪。

综上,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并依法对高A作出无罪判决!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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