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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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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之后,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出具更趋严

公司法2016-11-16|人阅读

在经历过今年5月1日,8月1日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法律意见书的审核力度再次趋严,中基协的后台系统也全面更新,那么,如何出具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呢?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意见书不仅需核实机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说明:1.现场走访一般在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高管就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谈话,并拍照留存;2.网络舆情信息一般通过网络核查方式,核查管理人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并通过搜索引擎(百度、搜狗等)对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核查;3.详述尽职调查过程。

二、请说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说明:1.从财务报告查看有无其他业务收入,如有需提供业务合同;2.审查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主要审查是否经营《问答七》中规定的情形,即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3.审查是否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如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运营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3.审查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如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软件技术开发、通讯设备、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等。4.详细描述前述尽调过程;5.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的,建议修改,一般保留“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即可。因目前受限于国内金融行业前所未有的规范整顿,全国工商部门均已暂停了经营范围中含有上述字样的企业的注册(部分地区减项也暂停),对于仅在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含有其他经营业务,实际并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可出具承诺函,承诺机构实施专业化经营,不开展存在冲突业务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并承诺在工商部门许可情况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可。

三、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请核实实收资本比例。

说明:实收资本比例为股东实缴资本占公司总实收资本的比例,而非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于此项信息为申请机构在系统中填写,工作人员可能理解有误,因此,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需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四、请明确实际控制人 。

说明: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并将显示控制关系的结构图添加至法律意见书中,可以参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的控制关系图。

五、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说明:申请机构需如实披露关联方,律师应通过公开渠道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披露完整。如有关联交易,需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的正当性。

六、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说明:1.管理人已制订风险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2.制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3.制度已获得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通过;4.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主要为制度与管理人拟开展的业务匹配,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与制度匹配,制度执行有人员保障,合规风控负责人员承诺独立履行职责等。

七、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说明:1.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登记备案系统的全部信息或提供临时性的登录密码,逐一比对,对于填报信息不一致以及需要整改之处,管理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信息一致后再上传《法律意见书》;2.已经上传《法律意见书》的,需要修改登记备案系统不一致信息,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予以说明。若由于系统原因无法修改,则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无法修改的原因,并表明在系统开放修改时将按照《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填报。3.律师需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否一致,在确认一致的情况下打印截屏页面。4.关于备案系统内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问题,会涉及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十三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将申请材料的申报服务一并提供,以保障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八、法律意见书应对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完整描述,不应简单指向变更结果。应描述是否获取股东表决通过,是否已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并核实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内容。需陈述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应详细描述查询路径,不应简单指向结论。

说明:1.关于变更缘由,需说明变更前遇到的困难、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目的、变更的交接不影响公司运营;2.关于完整的变更过程,主要有为变更相关事项的提案提起;相关决策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相关决策会议的表决及决议形成;决策结果提交工商变更登记(如需);工商管理部门准予变更并出具准予变更通知书(如有)。3.关于变更事项的合法性,需要说明管理人作出变更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等方面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4.关于披露事项,内部决议程序中,已经向股东/合伙人予以披露;需要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或其他公示手续)的变更事项,已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公示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如尚未备案产品,已在产品筹备、介绍说明文件中,披露变更后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如已备案产品,已通过公示、通告、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若根据合伙协议需投资者同意的,还需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九、请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

说明:出具日期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日期为准,建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增加相关表述,对原《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进行再次确认。

十、法律意见书应加盖骑缝章并填写律师执业证号。

说明:《法律意见书》由两位律师签字、注明执业证号、加盖事务所公章和骑缝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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